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告

政务   2024-09-30 21:28   宁夏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及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森林草原野外防火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从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为全县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在全县辖区内所有林地、草地、生态治理项目区(包括集体、联户、个体、荒山造林区及退耕还林区)、自然保护区及距林草地边缘水平距离一定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狩猎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五)严禁在林区、森林公园等风景区游玩,严禁施工单位生产用火,严禁爆破、实弹射击等易燃作业。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其他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和公安等部门按照“三定”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二)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严格执行扫码或实名登记再进入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该规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立即向县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反映,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县政府报告。

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0954—3012142

县林业和草原局资源保护室:0954—3012119

吉 强 镇:0954—3018842 兴隆镇:0954—3779018

将台堡镇:0954—3819208 平峰镇:0954—3749937

什 字 乡:0954—3708803 硝河乡:0954—3838801

兴 平 乡:0954—3848808 田坪乡:0954—3769961

马 建 乡:0954—3738801 白崖乡:0954—3639406

偏 城 乡:0954—3618808 马莲乡:0954—3013027

新 营 乡:0954—3669006 震湖乡:0954—3968115

红 耀 乡:0954—3661801 沙沟乡:0954—3628009

火石寨乡:0954—3648824 西滩乡:0954—3025980

王 民 乡: 0954—3785104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

来源:美丽新营

编辑:李国华

责编:韩亚坤

审核:苏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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