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
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迎来旺季
全区公安机关
加大巡查力度
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
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
全力守护社会公共安全
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案例
案例一
董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大量购买烟花爆竹并存储至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家中并用于销售。2025年1月10日,长水派出所根据线索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在其家中发现非法存储总重量为456.5千克的烟花爆竹。目前,董某某已被经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日。
案例一
周某购买大量烟花爆竹用于燃放,并存储至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家中。2025年1月6日,城南派出所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在其家中发现非法存储总重量为120千克的烟花爆竹。目前,周某已被经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日。
相关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第三十六条】
1.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 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 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3. 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4. 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5.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6. 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7. 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8. 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 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可实行专柜销售;
4.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2.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3. 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4.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5. 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6. 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7. 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8. 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9. 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10. 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2.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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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各所队丨编辑:陶昕悦
审核:华蕾丨签发:钱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