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冬季冰雪旅游行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提示
为提升黑龙江省冬季冰雪旅游行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意识,增强防范化解垄断违法风险的能力,切实维护黑龙江省冬季冰雪旅游和亚冬会期间旅游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及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特对旅游住宿、餐饮、娱乐、交通运输、订购、商品经营、导游导购等各类涉旅经营服务行为作出如下反垄断合规提示。
一、禁止通过组织、联合或者成立联盟等方式从事下列垄断协议行为
(一)固定或者变更服务价格水平、变动幅度。
(二)固定或者变更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三)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四)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五)限制服务游客、服务项目、经营销售额度的数量。
(六)协议分割涉旅服务市场。
(七)联合抵制涉旅服务交易。
(八)其他涉嫌垄断协议行为。
二、禁止各类旅游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违规行为
(一)制定、发布含有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交易对象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二)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交易对象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三)其他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上述规定。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二)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四、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
(一)各类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业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增强合法经营意识,树立公平竞争的企业文化。
(二)各单位、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应积极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共治建设,形成抵制垄断违法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拓展违规线索收集渠道,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发现的涉嫌垄断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