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某酒楼、某门市 | 被处罚→

民生   2024-11-05 11:30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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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巴中市“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中市“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和假冒专利违法行为,保护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助力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谭某、罗某经营商标侵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26日,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一起针对谭某与罗某涉嫌销售假冒白酒的投诉。经查,谭某与罗某事先密谋分工,谭某负责推销,罗某负责假意购买。2024年1月20日,谭某向投诉人推销剑南春白酒并交换了联系方式后,罗某便通过假意购买剑南春白酒的方式骗取投诉人的信任,在投诉人联系谭某购买剑南春白酒后,罗某便以各种理由推脱购买,且最终彻底失联。两人利用上述手段向多名受害者共销售剑南春白酒16件及五粮春白酒21件,违法经营额5.77万元。经鉴定,罗某、谭某销售的剑南春白酒和五粮春白酒均为假冒产品,侵犯了剑南春和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明:“剑南春”为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047165号,33类),“五粮春”为权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257697号,33类),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送至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并立案调查,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于2024年9月14日侦查终结并移交恩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案例二:巴中某孕婴用品店涉嫌销售假冒专利奶瓶案

2024年10月11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当事人门店货架上正在销售的“邦尼熊PPSU”奶瓶底部包装印有“专利产品 仿版必究201520344988.3 201530162413.5 201520391475.8 201530186010.4”“合格检验员② 生产日期:2019.07.22  使用期限:10年”的内容。执法人员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4个专利全因未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且终止日期均早于该奶瓶的生产日期。当事人前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该案正处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三:通江县某酒楼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及加工经营野生鱼案

2024年4月15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门店货架上发现不能证明其合法取得的“剑南春”牌浓香型白酒1瓶,经商标注册人鉴定为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法经营额0.045万元;在当事人现场冰柜内还发现一袋“白鲦鱼”重1.745千克,货值金额为0.0091万元,经通江县水产协会鉴定属于天然水域鱼类品种。经查明:“剑南春”为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047165号,33类),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1瓶、没收野生“白鲦鱼”1.745千克和处罚款0.2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巴州区某手机配件店销售侵犯“HONOR®”“ViVO®”“iQOO®”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22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巴州区某手机配件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现销售的560个荣耀HONOR®手机壳和463个vivo®、iQOO®手机壳,经商标权利人委托代理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商品的进货来源,违法经营额1.23万元。经查明:“HONOR”为权利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第21534095A号, 9类),“ViVO”权利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8785107号, 9类);“iQOO”为权利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第36368957号, 9类),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荣耀HONOR®手机壳560个、vivo®  iQOO® 手机壳463个和处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南江县某百货批发经营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牙膏案

近期,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在南江县域内2家副食店内发现了正在销售的34支“云南白药”牙膏,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侵权产品。2家副食店所销售的侵权产品均系当事人提供。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从流动商贩处购进了“云南白药”牙膏12盒(留兰香型180克、100克两种型号,共72支),64支批发销售给南江县内3家副食店并出具了销售票据,8支已另行销售。当事人采购化妆品(牙膏)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违法经营额0.1万元。经查明:“云南白药”为权利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第4544394号,3类),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已整改且未造成实际损失,南江县市场监管局参照《巴中市行政处罚五张清单(试行)》“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批)”清单第108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平昌县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2月11日,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接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经营者正守在1个标识为“江口醇浓香型52°白酒(盛世龙尊)”纸箱旁等待购买者前来取货,现场打开纸箱发现装有52度江口醇浓香型白酒(盛世龙尊)共计12瓶,均用白色塑料袋包裹,无内包装和其它信息。经四川江口醇隆鼎酒业有限公司对该白酒进行鉴定均为侵犯“江口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商品的进货来源,违法经营额0.23万元。经查明:“江口醇”为权利人四川江口醇隆鼎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第5972278号, 33类),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江口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盛世龙尊)12瓶和处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通江县某综合门市侵犯“通江银耳”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10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3袋包装上印有“通雪耳”“通江银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商标图案及字样的袋装银耳(干食用菌)商品。经查,当事人将外购的普通银耳(干食用菌)用带有“通江银耳”商标的包装袋进行分装,同时,当事人未取得通江银耳协会使用“通江银耳”商标的授权,违法经营额0.014万元。经查明:“通江银耳”为权利人通江银耳协会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9759021号,29类),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袋装银耳商品3袋和罚款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巴中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20日,根据举报线索,巴中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南江县市场监管局及市、县公安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某知名品牌白酒7瓶、空纸箱2个、空袋子43个。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等资料。经商标持有人现场鉴定:送辨(鉴)产品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该公司生产(包装)。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前述品牌白酒系当事人从成都市某销售商处购进。自2023年2月案发之日,当事人销售上述品牌白酒共计260余瓶,销售金额71万余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南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目前该案移交南江县人民检查院审查。
案例九:平昌县某机电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1月8日,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1套(型号Mod.2106-2)、“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2台(裸机、型号Mod.2106)经商标权利人代理人鉴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已售出侵权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裸机、型号Mod.2106)1台、“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型号Mod.2106-2)1套。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商品的进货来源,违法经营额0.12万元。经查明:“大艺”为权利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第8967278号,7类),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2台、“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1套和处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巴州区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侵犯“三棵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4月16,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正在销售的44桶“三棵树®”(NEW)净味二合一墙面漆、45桶“三棵树®”康家二合一墙面漆,经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两种规格的墙面漆各50桶并对外销售。同时,当事人无法说明商品来源,违法经营额2.08万元。经查明:“三棵树”为权利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6952733号,2类),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处罚款4.1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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