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大力促进住房消费,助力石家庄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从2024年11月1日起,对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作进一步调整优化,具体如下: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石家庄市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20%。
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以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石家庄市自住住房的,取消对其户籍地限制。
来源 |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
编辑 王亚伟 | 校对 张亚微
责编 王亚伟 | 监制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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