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发了《德州市市场监管标准化执法工作规范》和《德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规定》。11月14日,我市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毕志国,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张传庆出席,介绍两个文件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系统思维、有解思维、复利思维、为民思维,在全系统推行标准化执法,营造更加包容、更加审慎、更有温度的执法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请简要介绍一下《标准化执法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张传庆:《标准化执法工作规范》共分8部分,分别为范围,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执法着装、执法仪容举止、执法用语规范,行政检查工作规范,行政处罚工作规范,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衔接工作规范,合规指导工作规范。主要聚焦解决行政执法领域存在行政检查随意性大、行政执法不注重效果、执法方式简单粗暴、行政处罚过罚不当、监管与执法衔接不畅等问题。
合规指导工作规范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合规指导的主要形式。
发布辞中提到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请问《标准化执法工作规范》中是如何推进这项工作的?
张传庆:关于推行服务型执法问题,《标准化执法工作规范》中合规指导工作规范就是规定了这项内容。《标准化执法工作规范》有五个基本原则,分别是合法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服务发展原则、宽严相济原则、便民高效原则。服务发展原则就是把服务中心、促进发展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执法的重心转移到规范市场行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上来,把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服务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教育、帮扶、处罚等措施,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是“监管为民”核心理念的具体体现。
请简要介绍一下《免罚轻罚规定》主要内容?
张传庆:《免罚轻罚规定》对免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定义进一步加以明确,对应当和可以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强制的情形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核心裁量要素进行了细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那么何种情形可以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何种情形可以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对此把握尺度和判断标准不一。《免罚轻罚规定》的第十条列举了“违法行为轻微”九种综合认定因素:(一)主观过错较小;(二)初次违法;(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六)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七)涉案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八)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九)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免罚轻罚规定》的第十一条列举了“危害后果轻微”六种综合认定因素:(一)危害程度较轻,包括但不限于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误导作用较小等;(二)危害范围较小;(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五)主动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六)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制定《免罚轻罚规定》旨在构建全市系统市场主体容错纠错免罚轻罚机制,着力从源头化解“小过重罚”、“机械式”执法和“一刀切”执法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监管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市场监管环境。
近期,外地有不少“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的案件受到媒体关注,对于此类情况在文件中是否涉及,是如何规定的?
张传庆:《免罚轻罚规定》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积极回应民生关切,对于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规定减轻了处罚。执法人员在做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时就可以“对号入座”,确保执法尺度在减轻的基础上统一和量化,有效解决了执法力度和温度难以兼顾的现实问题。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认真落实《免罚轻罚规定》,科学审慎使用行政裁量权,维护执法公平公正,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