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出台新规!执法行为规范有新要求→

政务   2024-11-14 12:26   山东  

  近日,我市印发了《德州市市场监管标准化执法工作规范》和《德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规定》。11月14日,我市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毕志国,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张传庆出席,介绍两个文件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近日,我市印发了《德州市市场监管标准化执法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化执法规范》)和《德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规定》(以下简称《免罚轻罚规定》)。这两个文件是市场监管部门高标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揽子经济增量政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一、制定背景
  执法工作最贴近人民群众生活,最贴近企业发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和《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服务贯穿于监管执法全过程、各环节,科学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市委、市政府也先后对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标准化执法是以标准化理念对执法手段、执法方式、执法程序进行逐一规范,对行政裁量基准进行具体细化,实现执法工作体系从理念到方式的整体跃升。
  基于此,市市场监管局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标准促规范,以规范促提升,把市场监管职能嵌入到经济发展的肌理,贯彻到为企服务的全过程,在全省率先推出覆盖执法全流程的《标准化执法规范》和《免罚轻罚规定》,构建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畅通的标准化执法体系。
  二、遵循原则
  一是强化执法理念。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社会关注度高。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机械执法、粗暴执法等问题,其根源在于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出现了偏差。“监管为民”是市场监管工作的核心理念,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标准化执法规范》以标准化执法理念为引领,通过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夯实执法基础,回应社会关切,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将执法与惠民生、纾民困、解民忧紧密结合起来,将提升执法质效与服务企业发展一体推进,做到群众满意、企业受益、社会认同。
  二是规范执法标准。《标准化执法规范》以“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服务发展、宽严相济、便民高效”为原则,全面规定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从着装、仪容、用语到检查、处罚、指导等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能够有效杜绝机械执法、简单执法、钓鱼执法等问题发生。同时,通过明晰事中事后监管与末端执法边界,对执法人员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行为规范,切实增强执法惠企为民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三是优化营商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将创新执法方式贯穿执法全过程,让执法既有“尺度”,又有“温度”,让企业放心投资、舒心经营、安心发展。坚持“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国家、省关于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立足放管服、融合情法理、兼顾时度效,出台《免罚轻罚规定》,梳理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三张清单”,从源头上解决“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裁量“一刀切”等问题,帮助企业放下包袱、腾出手脚、激发活力、降本增效。按照包容审慎、类案对比的原则,梳理轻微违法行为90项,依法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确保相同事项、相同情形同基准裁量、同标准处罚。
  三、亮点特色
  (一)着力于统一规范。《标准化执法规范》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着装、执法仪容举止、执法用语规范、行政检查工作规范、行政处罚工作规范、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衔接工作规范、合规指导工作规范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范,确保执法人员做到仪容仪表整齐化、执法用语规范化、执法程序法定化、执法行为人性化。
  (二)聚焦于可操作性。《免罚轻罚规定》重点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免罚轻罚规定的核心裁量要素进行了细化,设立“不予强制、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三项清单,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统一规范、细化可操作的执法指引,为推动免罚轻罚制度落地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供给。
  (三)落脚于服务发展。在最大限度减少执法行为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的同时,全面拓展免罚减罚涉及领域,覆盖了广告、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知识产权等行业,为有效解决当前市场监管部分领域面临的“过罚不当”等问题提供了借鉴。随着减罚力度的增强,有效减轻了市场主体轻微违法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系统思维、有解思维、复利思维、为民思维,在全系统推行标准化执法,营造更加包容、更加审慎、更有温度的执法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答记者问

  请简要介绍一下《标准化执法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张传庆:《标准化执法工作规范》共分8部分,分别为范围,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执法着装、执法仪容举止、执法用语规范,行政检查工作规范,行政处罚工作规范,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衔接工作规范,合规指导工作规范。主要聚焦解决行政执法领域存在行政检查随意性大、行政执法不注重效果、执法方式简单粗暴、行政处罚过罚不当、监管与执法衔接不畅等问题。

  执法着装、执法仪容举止、执法用语规范主要规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或有特殊要求时的着装要求、执法标志标识佩戴要求,同时对接待投诉举报及现场执法用语进行了详细列举。
  行政检查工作规范主要规定行政检查的组织实施、监督保障、反馈处置和风险评估要求。对行政检查从计划制定、“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检查方式,到实施检查、执法过程记录、到问题处置、检查结果保存等各环节进行全程规范。
  行政处罚工作规范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强制程序。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核、权利告知、决定、送达及处罚信息公示等环节做出详细规定。对听证程序、行政强制程序及案卷结案归档等也进行了细致规范。
  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衔接工作规范规定了线索移送、受理、案件调查、办理反馈及相关责任等内容。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建立问题线索双向移交机制,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执法办案机构。执法办案机构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有效解决监管与执法各自为政、沟通不畅的问题,实现行政执法闭环管理。

  合规指导工作规范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合规指导的主要形式。


  发布辞中提到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请问《标准化执法工作规范》中是如何推进这项工作的?


  张传庆:关于推行服务型执法问题,《标准化执法工作规范》中合规指导工作规范就是规定了这项内容。《标准化执法工作规范》有五个基本原则,分别是合法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服务发展原则、宽严相济原则、便民高效原则。服务发展原则就是把服务中心、促进发展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执法的重心转移到规范市场行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上来,把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服务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教育、帮扶、处罚等措施,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是“监管为民”核心理念的具体体现。

  德州市场监管系统积极探索完善“事前指导+服务、事中指导+治理、事后指导+提升”的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机制。事前指导坚持精准普法与执法前普法相结合,针对16类市场主体业态、111项企业常见违法行为,编制了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根据不同领域、不同事项采取政策引导、示范引领、执法提示、行政约谈等方式进行。事中指导坚持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定制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执法办案过程中就案件违法事实、法律后果、执法依据、法定程序、处理办法、改正措施、救济途径、救济期限等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帮助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结合案情说透法理、事理和情理;送达处罚决定时,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确保处罚有理有据有度。事后指导坚持采用案件回访、劝导警示、行政合规建议等形式,引导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落实轻微免罚制度,对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消除违法行为隐患,以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或加重违法后果。实施“三书同达”主动告知,对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合规建议书》《信用修复告知书》同步送达。发布典型案例,指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达到处罚一家、规范一片的效果。今年以来,已走访服务、现场指导企业6781次。



  请简要介绍一下《免罚轻罚规定》主要内容?


  张传庆:《免罚轻罚规定》对免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定义进一步加以明确,对应当和可以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强制的情形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核心裁量要素进行了细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那么何种情形可以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何种情形可以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对此把握尺度和判断标准不一。《免罚轻罚规定》的第十条列举了“违法行为轻微”九种综合认定因素:(一)主观过错较小;(二)初次违法;(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六)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七)涉案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八)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九)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免罚轻罚规定》的第十一条列举了“危害后果轻微”六种综合认定因素:(一)危害程度较轻,包括但不限于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误导作用较小等;(二)危害范围较小;(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五)主动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六)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免罚轻罚规定》附件部分的“三张清单”,规定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三张清单”梳理轻微违法行为90项,以最大限度减少执法行为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免罚减罚涉及领域较2021年全面拓展,覆盖了企业登记、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网络交易、广告监管、知识产权、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化妆品、不正当竞争等行业领域,做到了宽严相济、松紧有度。

  制定《免罚轻罚规定》旨在构建全市系统市场主体容错纠错免罚轻罚机制,着力从源头化解“小过重罚”、“机械式”执法和“一刀切”执法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监管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市场监管环境。



  近期,外地有不少“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的案件受到媒体关注,对于此类情况在文件中是否涉及,是如何规定的?


  张传庆:《免罚轻罚规定》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积极回应民生关切,对于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规定减轻了处罚。执法人员在做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时就可以“对号入座”,确保执法尺度在减轻的基础上统一和量化,有效解决了执法力度和温度难以兼顾的现实问题。

  《免罚轻罚规定》“三张清单”重点聚焦三类行为:一是聚焦市场主体易发、多发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立足执法实际,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确认为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二是聚焦市场主体的“无心之失”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三是聚焦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改正、货值金额少、社会危害性小等情况,减轻处罚。
  《免罚轻罚规定》减罚力度增强,对部分起罚点在5万元的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减轻至不低于500元;对部分起罚点在20万元的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减轻至不低于2000元,有效减轻了市场主体轻微违法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三张清单”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有效解决当前市场监管部分领域面临的“过罚不当”等问题提供了充分借鉴。
  免罚、减罚并不等于免责、减责,免罚、减罚仅仅是免除、减轻对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责任必须严格履行,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理由,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普法宣传。同时,违法记录会留痕,市场主体免罚减罚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违规行为,将作为实施处罚的重要因素一并考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教育为主、批评为辅,指导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认真落实《免罚轻罚规定》,科学审慎使用行政裁量权,维护执法公平公正,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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