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普洱李某某在修补自家天花板时发现一支枪,后藏匿…

文摘   2024-12-25 11:34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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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上午,景谷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中国移动景谷分公司20余员工受邀到场旁听,“零距离”接受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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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被告人李某某自述在修补自家天花板时发现一支枪支,后将枪支藏匿在自家杂物房中。直至2024年2月23日,公安民警到被告人李某某家入户排查并普法教育,李某某主动交代其藏匿一支射钉枪,并带领民警找到枪支。经鉴定,李某某非法持有的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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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现场


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法庭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当庭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拘役三个月,被扣押的枪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息诉服判不上诉。

庭审结束,法官结合此次审判,对前来旁听人员以案释法,对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的危害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讲解。结合被告人身为共产党员知法犯法的情节,作出警示教育,共产党员应以身作则,而不是以身试法,要做遵守法律规则的“领头羊”和宣传者。










法官寄语

非法持有枪支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和社会隐患,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严格管制枪支,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严厉惩处,非法持有枪支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主动上缴、积极检举,共同守护和谐社会。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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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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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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