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提示

民生   2024-11-04 16:31   内蒙古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医疗广告活动,有力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 播出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卫健委、自治区广电局联 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提示》(本提 示所称医疗广告,是指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商业广告),请全区医疗机构和各广告 经营主体在制作、发布医疗广告活动中自觉遵守。
一 、指导思想
全区医疗广告宣传活动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正确导向、诚实守信、真实准确、 公平竞争原则,遵循行业规范,严格行业自律,维护医疗活动市场环境和广告市场良好秩序。
二、医疗广告行为规范
(一)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主体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动履行主体责任,真实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三)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 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服务提供者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医疗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并自发布之日起将广告业务档案保存两年备查。
(七)医疗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八)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医疗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九)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不得链接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 一键关闭。
(十)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按照《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播出医疗广告。
(十一)医疗机构要慎用广告代言人,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广告主在选用代言人时,要做好背景调查和风险防控,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广告代言人标准。
(十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医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十三)医疗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形式和途径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医疗服务信息不属于医疗广告。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医疗广告内容准则
(一)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传递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广告内容应健康文明,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政治活动、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
2.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 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
3.严禁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等内容。
4.严禁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
5.严禁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内容。
6.严禁借社会舆情话题、历史事件、灾难事件等进行商业炒作。
7.严禁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8.医疗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不得使用错别字、谐音梗或者篡改成语;不得单独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和外国语言文字。
9.医疗广告中使用的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其中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三)医疗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3.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的;
4.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5.淫秽、迷信、荒诞的;
6.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或者贬低其他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
7.利用患者、公众人物、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如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 “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8.使用“世界级”“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 极至、登峰造极、顶尖、绝对、唯一、等绝对化广告用语;
9.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10.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11.使用解放军或武警部队名义;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 (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 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五)医疗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违法广告:
1.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不存在的;
2.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 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 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接受医疗服务的效果的;
5.使用虚构、伪造的机构作证明的;
6.虚构优惠的,如以“免费治疗、免费赠送、免费送疗 程”等诱导性内容,或“来我院治疗可享活动价(1折起)” 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方式进行宣传的;
7.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应当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未取得而谎称取得的,如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
8.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或者假冒患者名义的;
9.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六)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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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责编 | 李   玮

初审 | 武文飞

复审 | 娜日苏 

终审 | 王丽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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