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12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此前已开展试点的省份均需按国家统一的试点政策执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作为10个试点省份之一,自2017年12月起率先启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我省对原《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鲁政发〔2017〕4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印发了新的《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鲁政字〔2024〕178号)。调整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分类确定税额标准
一是保持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其他行业及特种行业取用地表水(一般地区)的税额标准不变,以维护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统筹调整一般地区地下水税额标准,将特种行业税额标准由15元/立方米和2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8元/立方米,其他行业税额标准由1.5元/立方米和2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8元/立方米,旨在保持全省税负水平的总体稳定,并简化税额标准,便于实际操作;三是适当从高确定“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税额标准。目前,山东省省内暂无国家划定的“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
确定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
《通知》赋予各省自行确定公共供水管网的合理漏损率的权力。山东省现行的“损耗率”为17%,涵盖水厂制水、管网配送等环节的损耗。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将“漏损率”(仅指管网配送环节的损耗)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为10%,二级为12%。为减轻供水企业负担,此次修订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扣除标准,将公共供水管网的合理漏损率设定为12%。
明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减征百分之九十水资源税,以减轻农村供水的税收负担。二是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实施暂免征收水资源税,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
此外,还根据《通知》的规定,对原办法相关文字表述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以确保政策的清晰性和一致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政字〔2024〕17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2〕226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附件:《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