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一公司外派高管“吃里扒外”

文摘   2025-01-16 08:19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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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一家石油装备公司的法人刘某至今仍然有些难以释怀:自己亲手提拔的员工韩某,竟在外派期间,利用其妻子注册的公司,“挖”了自己公司的“墙脚”,不但自己公司的业务被其取代,甚至还用公司的公款雇用同事给其“干私活”。

1月14日,指尖新闻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刘某发现韩某的违法行为后果断报警,经过审理,韩某因职务侵占90余万元,最终获刑2年。

外派高管因职务侵占被控“多宗罪”

据相关司法资料,韩某于2019至2020年被刘某委任为大连分公司的负责人,此前总公司与大连某国企有长期合作。但韩某却利用其妻子注册、本人实控的一家公司,承揽了原本是总公司与该大连国企的业务。为了削减成本,他甚至私自调用大连分公司的工人,将这些原本服务于本公司的人力,调配到自己实控公司的项目施工现场。更过分的是,他还利用职务便利,让供职公司承担了自己实控公司施工期间的工人工资,公然将供职公司的资金挪作他用。经专业审计,被韩某挪用、侵占的公款总额达90.4万余元。

检察机关还指控韩某在2019年1月26日和2020年1月16日,指使大连分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取现、银行卡转账等隐蔽手段,将公司总计478.9万元资金转出。其中78.9万元用于支付分公司员工年终奖金,其余400万元则以个人年终奖为由揣进了自己的腰包,而这一数额,远超韩某实际应得的奖金数。

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韩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身份便利,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总计超过100万元。

检察机关因“假发票”未被认定提出抗诉

2022年,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后,于2023年6月4日(周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韩某私自挪用资金支付自己实控公司工人工资的行为,触犯法律红线,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同时依法处以罚金十万元。

对于公诉机关对韩某多占年终奖金的指控,法院以“疑罪从无”的原则未予认定;同时以无法认定发票真伪,无法达到证据充分为由,对韩某通过虚假发票职务侵占的指控也未予认定。

一审判决后,韩某提出上诉。同时,沧州市新华区检察院也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因为“已有新证据充分证实涉案发票为假”。

终审判决认定“假发票”但维持原判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认定,韩某在担任沧州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于韩某通过虚假发票进行职务侵占的指控,二审法院亦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但原判以“不能证明涉案发票的真伪”为由不予支持起诉的内容不当,应予纠正。对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中相关成立的内容,法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虽在裁决理由上存在应当纠正之处,但原审判决量刑适当。

最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1月14日,指尖新闻记者就此案相关细节,分别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新华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提出采访要求,均未得到正面回应。对于一审判决为何是周日做出,新华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称,周末加班出判决属于正常情况。

来源:指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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