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禹州法院消息:11月1日,禹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一起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依申请人提供线索前往襄城县王洛镇某学校执行公务,向该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手续。该校工作人员林某以单位领导不在为由,拒不接收法律文书,在执行干警对其释法明理后仍拒不配合,并将法律文书从楼上弃置。
随后,执行干警将林某带回禹州市人民法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训诫,林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根据协助执行人的行为及情节,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林某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林某当天及时缴纳罚款并写下悔过书。
配合、协助法院执行,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