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通报4起典型案例

时事   2024-11-09 20:11   陕西  

11月8日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

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01

对群众举报噪声扰民实施奖励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5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咸新区分局接12345市民热线平台反馈:群众投诉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某工地项目每天晚上进行施工,车辆运行的声音特别大,噪声严重扰民。5月6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咸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劳务分包施工的某公司进行检查,经调阅该单位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现场询问该工地项目经理发现:5月5日22:00-04:00分该单位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情况下对16#-19#楼中间地下车库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单位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情况下进行施工,噪声严重扰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5万元。

根据《西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咸新区分局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启示意义】

噪声污染是城市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影响居民生活质量和健康,加强执法力度是保障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关切群众合理诉求,加强对噪声问题的监管与治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处罚,从而有效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共同打造美丽宜居的生活环境。


02

陕西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0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执法人员对西安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委托陕西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执法人员通过查阅监测报告原始记录,调阅西安某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厂区视频监控发现,存在实际采样时间与原始记录不符情况。经调查,陕西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原始记录采样时间形式,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查处情况】

陕西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3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该环保技术服务公司违法所得0.04万元,并处罚款0.04万元,共0.08万元。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该公司已于2024年5月16日缴纳罚款。


【启示意义】

一是注重细节,紧抓关键。执法人员通过对企业自行监测情况开展检查,并对企业相关视频监控进行及时保存与自行监测报告原始记录比对固定报告编制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做到快查快处。

二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本案的办理期间,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举一反三,继续加大企业自行监测检查,同时召开辖区第三方环境监测类单位“送法入企”警示培训会,让第三方环境监测单位提高意识。


03

某牧业公司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及时改正

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2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执法人员对西安市临潼区某牧业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奶山羊养殖,奶山羊存栏量为230头,属于规模化养殖场。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属登记管理类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基本信息,并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现场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该公司未填报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执法人员立即固定证据,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牧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一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批评教育,使其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有了系统、深刻的了解。


【启示意义】

依法填报排污登记监管面较广,是日常环境监管中的薄弱环节,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利用网格化监管力量,获得线索信息,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针对该案中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后果的实际,实施不予处罚,为市场增添绿色发展活力,营造了优质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彰显了执法温度,形成经济、生态环境协同推进的格局。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免罚条款和“免罚清单”应当予以免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但是也要通过执法监督等形式,严格规范实施免罚制度,既要防止逐利式执法,也要防止滥施免罚。


04

利用用电监控平台线索查处未落实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7日7时,西安市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2024年1月4日0时解除。2023年12月30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咸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用电监控系统反馈线索,发现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未落实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涉气工序未按要求停止生产作业,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阅该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和“一厂一策”公示牌,结合用电监控信息并调阅车间监控,发现该单位在2023年12月29日0时至8时期间,生产车间内钢化炉1台、中空机1台、夹胶机1台进行生产作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咸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1台钢化护、1台中空机、1台夹胶机生产用电配电柜予以查封。


【启示意义】

本案是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咸新区分局通过用电监控系统线索,锁定违法线索,迅速开展调查核查,查处排污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案件。用电监管、在线监控等是环境执法工作的“千里眼”“顺风耳”,是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执法的有力抓手。西咸新区分局将继续积极探索使用多科技手段,实现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的全程监控,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的实时性、精准性、高效性,真正做到“守法企业无事不扰,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源: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主编:陈劲丨编辑: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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