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医保医疗救助市域外就医转诊登记告知书
一
对象:因病情需要到市域外(漳州市外)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包括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
二
转诊流程:转诊就医前做好登记,由漳州市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属地县级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开具《转诊登记》,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凭《转诊登记》,由所在医院医保服务站或医保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医保系统进行转诊登记。
三
登记有效期:完成转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到市外进行就医治疗的,逾期需要重新办理转诊登记方可享受医疗救助。
四
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39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15号)文件精神规定,“对未按规定转诊到市域外就医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五
执行日期: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享受对象范围及相关医疗救助待
来源: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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