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成都深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在查处欠薪案件过程中,因你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经现场公告和网上公告后均不到场配合调查处理欠薪,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汕澄人社监字〔2024〕25号。 经调查,你单位的以下行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王*钿的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支付劳动者王*钿2024年7月6日至2024年9月3日工资共计6570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澄海区文祠东路307号 邮编:515800 联 系 人:林同志、陈同志 电话:0754-85855223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成都深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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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查处欠薪案件过程中,因你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经现场公告和网上公告后均不到场配合调查处理欠薪,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汕澄人社监字〔2024〕25-1号。
经调查,你单位的以下行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王*钿的工资。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于9月30日到你单位用工所在地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10月17日,在我局官网进行第二次公告。期限内你单位未按要求到场接受配合调查或处理欠薪。
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条规定,认定为“情节较轻”。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澄海区文祠东路307号 邮编:515800
联 系 人:林同志、陈同志 电话:0754-85855223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2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成都深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在查处欠薪案件过程中,因你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经现场公告和网上公告后均不到场配合调查处理欠薪,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汕澄人社监字〔2024〕25-2号。 经调查,你单位的以下行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王*钿的工资。10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澄人社监字〔2024〕25号),期限内你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条规定,认定为“情节较轻”。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澄海区文祠东路307号 邮编:515800 联 系 人:林同志、陈同志 电话:0754-85855223 来源: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