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广告牌灯光太亮影响我的生活,能否诉请拆除?

政务   2024-11-01 07:26   吉林  


  “健身房的广告牌灯光太亮,已经影响到我的正常生活,我能起诉吗?”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戴某系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业主,其居室、厨房与某健身房的经营场所相邻。健身房出于宣传需要,在戴某所在楼栋的西边外墙四楼墙面处安装了带灯的广告牌,每晚六七时许至次日晨时许开启。该广告牌灯光开启后,除能照亮健身房外,还能散射到戴某居室及周围住宅的外墙上,并通过窗户对戴某居室内造成明显影响。在戴某居室的阳台上,目视夜间开启后的广告灯箱,亮度达到刺眼的程度。戴某称广告牌灯光使其难以安睡,并导致其房屋外蚊虫数量激增,对其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妨碍。


  不堪其扰的戴某将健身房诉至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本案中,健身房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外墙设置广告牌,为自己的经营场所外部环境提供照明,本无过错。但由于该广告牌与戴某房屋距离甚近,中间无任何物件遮挡,健身房广告灯箱的外溢光、杂散光能射入周边居民的居室内,数量足以改变居室内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程度,健身房未通过采取遮挡等必要的措施来避免自己设置的带灯广告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光污染程度较为明显。


  在此情况下,戴某诉称涉案灯光使其难以安睡,导致其房屋外蚊虫数量激增,涉案灯光对戴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妨碍,健身房辩称设置广告牌的行为已取得开发商的授权,但该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具有合理的免责事由,且该广告牌沿着天然气管道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故健身房应承担排除危害的法律责任。戴某主张健身房拆除涉案广告牌,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设置在戴某房屋外的广告牌。


  一审宣判后,健身房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心语


  本案中,戴某的房屋与健身房毗邻,当健身房的广告牌影响到戴某的日常生活时,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相邻所有人之间基本的容忍义务,这一规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团结、诚信、友善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因此,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司法天平必须衡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自由与限制之间寻找最精准的刻度。司法必须亮明态度:自由应当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界限。


专家点评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健身房在使用广告牌照明时,广告牌对戴某造成的干扰是否超过了可容忍的限度。结合健身房使用广告牌的照明强度及时间段来分析,健身房在每晚六七时许至次日晨时许使用广告牌的行为形成了光污染,导致戴某难以入睡,其房屋外蚊虫量激增,严重妨碍了其日常生活,已明显超出戴某的可容忍限度。法院对该事实作出了准确的判断,基于该事实,法院认为戴某在其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支持了戴某请求拆除广告牌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法院的判决在平衡双方权利的基础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准确的划分了权利行使的边界,对人民群众处理相邻关系具有良好的启示意义——倡导相邻权利人在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限度内行使权利,有利于预防相邻关系纠纷的产生。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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