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熹,男,汉族,1992年3月28日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后巷路131号金霞小区3座402单元,身份证号:350104************,单位名称: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2024年5月福建省住建厅在二季度安全生产驻守督导过程中对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受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委托鉴定检测出具的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23号楼)可靠性鉴定报告(报告编号:B23(JD)REL0646)进行抽查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认定存在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为,你作为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
经查明,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受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委托鉴定检测出具的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23号楼)可靠性鉴定报告(报告编号:B23(JD)REL0646)经福建省住建厅抽查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认定存在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为。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陈熹,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黄锦清、钟俊翔、苏嘉文。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无法对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23号楼)可靠性鉴定报告进行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4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1份、资质证书1份、全部构件计算书1份、房屋可靠性鉴定合同书1份、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23号楼)可靠性鉴定方案1份、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委托书1份等。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建罚告﹝2024﹞24-2号)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处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5日
当事人:黄锦清,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36号,身份证号:352627************,单位名称: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2024年5月福建省住建厅在二季度安全生产驻守督导过程中对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受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委托鉴定检测出具的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23号楼)可靠性鉴定报告(报告编号:B23(JD)REL0646)进行抽查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认定存在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为,你作为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
经查明,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受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委托鉴定检测出具的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23号楼)可靠性鉴定报告(报告编号:B23(JD)REL0646)经福建省住建厅抽查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认定存在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为。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陈熹,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黄锦清、钟俊翔、苏嘉文。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无法对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23号楼)可靠性鉴定报告进行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4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1份、资质证书1份、全部构件计算书1份、房屋可靠性鉴定合同书1份、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23号楼)可靠性鉴定方案1份、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委托书1份等。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建罚告﹝2024﹞24-3号)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处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5日
当事人:钟俊翔,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生,住址:福建省武平县万安镇上镇村李树岗16号,身份证号:350824************,单位名称: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2024年5月福建省住建厅在二季度安全生产驻守督导过程中对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受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委托鉴定检测出具的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23号楼)可靠性鉴定报告(报告编号:B23(JD)REL0646)进行抽查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认定存在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为,你作为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
经查明,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受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委托鉴定检测出具的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23号楼)可靠性鉴定报告(报告编号:B23(JD)REL0646)经福建省住建厅抽查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认定存在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为。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陈熹,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黄锦清、钟俊翔、苏嘉文。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无法对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23号楼)可靠性鉴定报告进行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4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1份、资质证书1份、全部构件计算书1份、房屋可靠性鉴定合同书1份、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23号楼)可靠性鉴定方案1份、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委托书1份等。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建罚告﹝2024﹞24-4号)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处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5日
当事人:苏嘉文,男,汉族,1998年9月23日生,住址: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曾埭村东井46号,身份证号:350582************,单位名称: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2024年5月福建省住建厅在二季度安全生产驻守督导过程中对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受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委托鉴定检测出具的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23号楼)可靠性鉴定报告(报告编号:B23(JD)REL0646)进行抽查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认定存在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为,你作为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
经查明,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受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委托鉴定检测出具的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23号楼)可靠性鉴定报告(报告编号:B23(JD)REL0646)经福建省住建厅抽查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认定存在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为。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陈熹,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黄锦清、钟俊翔、苏嘉文。福建省北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无法对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23号楼)可靠性鉴定报告进行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4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1份、资质证书1份、全部构件计算书1份、房屋可靠性鉴定合同书1份、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23号楼)可靠性鉴定方案1份、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委托书1份等。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建罚告﹝2024﹞24-5号)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处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5日
来源: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