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1批发零售店被处罚32000元

民生   2024-10-21 21:35   辽宁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有效提升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全市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状况,紧紧围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所涉及市场监管领域各项重点任务,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领域的执法检查工作力度,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将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有关典型案例(第一期)予以公布。


案例九庄浪县某电动汽车批发零售店销售伪造生产日期和冒用认证证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2024年3月14日,庄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电动汽车批发零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待售的124辆鸿迅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和《车辆信息认证书》不全,且生产日期与实际不相符。经现场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调取该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标称的生产厂家(江苏鸿迅机车有限公司)的车辆信息进行复核检查,发现该电动汽车批发零售店待销售的鸿迅牌电动正三轮摩托

车CCC证书编号、车辆生产日期与“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所显示的该生产企业生产的同型号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CCC证书编号、车辆生产日期均不相符,且当事人现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认证书》与实际销售车辆的CCC证书编号、车辆生产日期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伪造生产日期和冒用认证证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给予当事人销售伪造生产日期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行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1500元;给予当事人冒用认证证书的行为罚款30000元;合计罚没款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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