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店镇秸秆禁烧倡议书

文摘   2024-09-30 21:21   甘肃  


全镇广大父老乡亲:
十月天干木叶落,田园五谷尽归仓。春种秋收,天道酬勤,大家辛勤的汗水已化成丰收的喜悦!本应品味五谷杂粮,尽享美好生活,但是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秸秆遍地、浓烟四起的景象,却让我们来之不易的生产生活环境片片焦土、黯然失色。焚烧秸秆,不仅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而且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农田质量。失控的火势甚至会危及人身安全、造成财产损失。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健康,打赢蓝天保卫战,在此,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争做秸秆禁烧宣传者。守护蓝天白云,人人都是参与者,我们要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拒绝秸秆焚烧;积极推广秸秆还田利用,变废为宝,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禁止随意焚烧现象发生,积极参与秸秆禁烧宣传工作,共同守护我们美好家园。     
争做秸秆禁烧监督者。树立相互监督意识,争做秸秆禁烧监督员。从我做起,自觉清理自家田块产生秸秆,不随意乱堆乱放,消除火灾安全隐患;主动参与房前屋后、公共区域生活垃圾、树枝、柴草、断木等废弃物清理,创造良好生活生产环境,争做新时代文明公民;相互监督,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宣传、劝阻、制止、调查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
争做蓝天白云守护者。秸秆禁烧是守护蓝天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坚决抵制焚烧秸秆现象,摒弃老旧思想,认识焚烧秸秆的严重危害,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共同织密秸秆禁烧防护网,争做蓝天白云守护者。
父老乡亲们,保护生态环境,共创美好家园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和美好愿景。让我们携起手来,切实做好秸秆露天禁烧管控工作,真正实现秸秆全面禁烧和综合利用,共同保护蓝天、碧水、净土,为建设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的上良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独店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秸秆禁烧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上良党建

监制:中共独店镇委员会  独店镇人民政府

审核:杨志成
编辑:冯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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