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告!秀屿这些区域禁燃烟花爆竹!

文摘   2025-01-16 16:36   福建  


为加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放区域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管理的通告》(莆政〔2018〕65号)和《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禁止燃放区域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管理的通知》(莆秀政〔2022〕237号)文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现就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笏石镇辖区全范围;东庄镇莆头村、营边社区、临港工业园区、石门澳化工新材料产业园;东峤镇峤江社区、梁厝村、前沁村、东兴村、木材加工区、上塘珠宝城;平海镇平海社区;埭头镇埭新社区;月塘镇坂尾社区。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令禁止燃放的地点。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零售)、燃放和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禁燃区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提供储存烟花爆竹场所。
在禁燃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越许可经营范围或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5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若违反通告规定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劝阻者、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应急管理12350,市场监管12315,生态环保12369,城市管理12345。


来源:秀屿新闻

温馨提示: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事故瞒报,请拨打12345举报,或拨打秀屿区应急局0594-5863213电话举报,或使用安全生产举报小程序进行举报,证属实后最低奖励500元、最高奖励30万元!



秀屿应急管理
莆田市秀屿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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