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9月,金某因征信问题无法在“借贷宝”“今借到”平台上注册账户,遂让其堂弟使用身份信息在“借贷宝”“今借到”两个平台上实名注册账户,账号交由金某使用。
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金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监管部门的批准下,利用其堂弟身份信息注册的账户在“借贷宝”“今借到”平台上从事网络放贷业务,向贷款人提前收取25%-30%左右的砍头息(周利率),累计向124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共计非法获利至少2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金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高利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宣判,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翟成志)
来源:太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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