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垃圾处理费代收新进展!

美食   2024-10-28 15:33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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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获悉,城乡居民垃圾处理费代收工作取得新进展。公示期已顺利结束,沧州市供排水集团正式成为代收单位。这一决策标志着沧州市在提升城市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上迈出了关键一步。

根据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消息,此前,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开招标,吸引了供水排水集团、华润燃气和沧州热力三家企业参与竞争。经过严格评审,供水排水集团凭借其优势脱颖而出,中标成为垃圾处理费的代收单位,并于10月18日至21日进行了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供水排水集团将承担起代收重任,并有可能结合水费缴费平台增设垃圾处理费缴纳板块,实现一站式缴费,从而简化市民缴费流程,提升便利性。这一新举措不仅方便了市民,也将有效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效率,为沧州市的城市环境改善提供有力支持。

资料图

此次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的确定和一站式缴费服务的推出,是沧州市城市管理和服务创新的积极探索。未来,沧州市将继续推出更多创新举措,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城市服务,共同推动城市环境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附件:

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沧市财收【202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5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和处置的费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征收范围 

高速合围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高速合围区范围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商业网点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并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城管局依法制定或者调整。

第六条 征收方式

高速合围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属地征收,由辖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并通过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推送辖区税务部门,辖区税务部门按照费源推送信息负责征收入库。

1.凡纳入城市供水管网服务范围的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和非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委托沧州市供排水公司代收代缴。

2.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及代收范围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和非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辖区税务部门按照辖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入库。

第七条 收费标准

(一)由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按户计收,计收标准:3元/户·月(含暂住人口)

(二)由单位缴纳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初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按上年末在册教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0元/人·月;高中、大中专院校按上年末在籍学生数计收,计收标准:0.50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缴纳的:

1.三级甲等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计收,计收标准:6.00元/张·月;其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计收,计收标准:3.00元/张·月;诊所类(不含医疗垃圾)实行定额计收,计收标准:6.00元/个·月。

2.旅店、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计收标准:3元/张·月。

3.大型商场(含大型家具、家电卖场)、商城、购物中心、超市(含以场地、柜台出租形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按实有从业人数计收,计收标准:2.00元/人·月(由管理者或经营者统一代收代缴)。

4.各类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或门店计收,计收标准:5.00元/摊位·月(由市场管理者或经营者统一代收代缴)。

5.其他行业的室内经营性门店(场所)按营业面积计收,计收标准0.50元/㎡·月。

6.室内餐饮业按餐桌桌位数计收,计收标准:2—7人桌3.00元/桌·月,8—10人桌5.00元/桌·月。

7.交通运输业按车辆计收,计收标准:中、小型客车(不含出租车)3.00元/辆·月,大型客车5.00元/辆·月(由各客运站代收代缴);市内公交车5.00元/辆·月(由公交公司代收代缴)。

第八条 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代收范围、对象、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受委托代收单位根据委托协议,及时、足额收缴费款后,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按代收费总额的一定比例适当提取代收手续费。

受委托代收单位应在其办公场所、网站醒目位置公布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也不得擅自减免收费。

第九条 缴费期限

缴费人以月、季度或年度为缴费期限

第十条 信息共享

建立部门间收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城管部门、税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等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免征范围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凭有效证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各类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符合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辖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办理免征手续,辖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将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告知受委托单位。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和送达税务文书予以催缴,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并实时向城管部门推送计征、缴库等明细信息。经税务部门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税务部门将未缴纳名单传递同级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由城管执法部门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拒绝、阻扰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沧州高速合围区范围。由沧州市城管局、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沧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来源:望海司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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