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说
后台收到@jiangzizhen 投稿:
“我一个朋友开货拉拉的,问下这种情况要承担多少责任?”
紧接着他发来了一段行车记录仪和一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行车记录仪显示当时是下午4时51分,车辆行驶方向是迎着夕阳前进。
从画面中明显能感受到,当前方没有遮挡时,太阳非常晃眼。
在经过一个大弯道时,行车记录仪几乎都已经大面积过曝了。
此时车辆行驶方向的右侧有一辆两轮车(不确定是电动车还是摩托车),当视频车与之接近时,两轮车未做观察、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左转,发生碰撞后,视频车直接踩死刹车,但两轮车驾驶员依然被撞翻在地。
由于其未戴头盔,其颅脑损伤严重,并最终死亡。
事发瞬间:
行车记录仪视频: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这种事故,如果没有人员受伤,一般都是两轮车全责。
但本起案例是一起亡人事故,理想情况下,是人道主义赔偿对方10%。
可惜,实际判责中(比如要考虑到视频车是否超速、对方是电动车还是摩托车,对方是否无证驾驶等等),可能出现各种责任划分,比如两轮车主责视频车次责,比如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甚至和稀泥到视频车承担主要责任的,也不是没有过先例。
下面菏泽的这起类似案例。
就被判了同等责任。
2020年4月21日6时许,谷某某驾驶鲁R**06J轻型普通货车沿X12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90KM+750M处,与刘某某驾驶的菏泽M**50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
事发瞬间:
行车记录仪视频:
谷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的行为,和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谷某某、刘某某分别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各位云判官,如果你来判责,对于今天第一起事故,你会如何进行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