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
邮政储蓄银、交通银行等银行
将从今天(11月1日)起
陆续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实行新的定价机制。
本篇文章小编介绍一下六大行情况
11月1日起
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
昨天(10月31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六家银行陆续发布公告,11月1日起,开始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调整机制的公告。
可调整内容:
1、可提出利率加点幅度调整申请
2、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
3、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的二套房贷符合条件可申请“二套转首套”
4、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可申请转成浮动利率
图源:各银行官方
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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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房贷业务。
二、利率定价调整规则
(一)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客户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重新约定时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二)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3个月、按6个月、按12个月重定价。存量房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原贷款合同每年1月1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月份的1日为重定价日;以贷款发放日对月对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和贷款发放日期确定的对应日期为重定价日。贷款存续期内仅可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三)对于固定和基准利率的存量房贷,客户需先向我行申请转成浮动利率,以最近一个月LPR转换为加点形式,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再申请按上述规则进行利率定价调整。利率定价方式转换后,重定价日为定价转换申请日,客户不可再申请转回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四)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的二套房贷,如符合“二套转首套”房贷条件的,客户可向我行申请“二套转首套”,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转成首套房贷,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进行利率调整。“二套转首套”要求以当地政策为准。
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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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房贷”)。
二、利率定价机制规则
(一)当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利率加点幅度与最新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偏离高于30BP时,可向我行提出利率加点幅度调整申请。重新约定的加点幅度不低于最新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目前执行的新发放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需、客户风险溢价、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数平均值。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公布的为准。
(二)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重定价。贷款发放后,重定价周期在贷款合同期内仅能调整一次。调整重定价周期后,重定价日可延用原贷款合同中的日期。原贷款合同约定为对月对日的,重定价日为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相对应月份的借款发放日对日;原贷款合同约定为1月1日的,重定价日为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相对应月份的1日。对原贷款合同约定为1月1日的,客户也可选择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相对应月份的借款发放日对日为重定价日。
(三)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需先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照前述规则申请利率加点幅度调整。利率定价转换之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
图源:酷吧
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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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我行发放的以LPR浮动利率定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利率加点值调整
1.触发条件
如客户的房贷LPR加点值高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的,客户可向我行申请调整LPR加点值。如不高于,则无法调整。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行最新公布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以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公布的为准。
2.调整目标
客户的房贷LPR加点值调整为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政策下限(如有),重新约定的LPR加点值应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变化。
重定价周期调整
1.触发条件
客户可向我行申请变更重定价周期,但同一笔贷款存续期内客户仅可申请调整1次。
2.调整目标
调整后的重定价周期可选择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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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借款人,可向我行申请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定价条款约定,包括:调整贷款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值(以下简称“加点值”,可为负值);变更重定价周期的约定。
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如需申请变更借款合同定价条款约定,须先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转浮”)。转换时,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转换成功后,在贷款剩余期限内,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一)加点值的调整
借款合同约定的加点值比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高30BP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二)重定价周期的变更
重定价周期,即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定价基准(LPR)调整的时间间隔,可选择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新的重定价日从原合同重定价日起算,按每满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的对日确定,即重定价周期选择三个月的,每年有四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六个月的,每年有两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一年的,每年只有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调整后,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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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范围
利率调整范围包括:已经放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利率调整范围不包括: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贷款、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
二、加点值调整
(一)调整前提
自2024年11月1日起,存量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平均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上个季度数据为准)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客户可向我行申请变更合同中的利率条款,对加点值进行调整。
具体偏离条件为:存量客户执行的LPR加点值>上个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平均利率-上个季度5年期以上LPR算术平均值+30BP。
(二)调整规则
1.客户可向我行申请将存量房贷利率的加点值调整至不低于具体目标值,不区分首套二套。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需、客户风险溢价、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具体加点值调整目标:上个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平均利率-上个季度5年期以上LPR算术平均值+30BP。
2.对于目前仍有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且区分首套二套的城市,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目前新发放房贷执行的利率政策加点下限。
三、重定价周期调整
客户可以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取消最短为一年的限制,最短可为3个月,并可按年、按半年、按季度重定价。
在本笔住房贷款全生命周期中,客户仅可进行一次重定价周期调整。
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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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
(一)所有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存量房贷。
(二)用途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铺或商住两用房等商业用房贷款。
二、调整规则
(一)利率加点幅度调整规则。
1. 当客户存量房贷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加点幅度超过上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平均加点幅度30个基点以上时,客户可向我行申请调整加点幅度;调整后的加点幅度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平均加点幅度加30个基点,且不低于所在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政策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幅度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上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平均加点幅度=上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数平均值。上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平均利率详见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公布信息。
2. 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如需申请变更合同定价条款,须先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时,加点幅度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转换成功后,在贷款剩余期限内,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3. 对于目前存在首套、二套及以上新发放房贷利率加点下限的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已符合二套转首套住房贷款标准的房贷客户,可于2024年11月1日起,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再按前述规则进行利率调整。具体以当地政策要求为准,详情请咨询贷款经办机构。
(二)重定价周期调整规则。
1. 对于以LPR为定价基准且为浮动利率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贷款重定价周期(即LPR调整时间间隔),调整后利率调整方式可选择按季度、按半年或按一年。
2. 每笔存量房贷仅可申请调整一次。调整生效后,在贷款存续期内重定价周期将维持不变,不可再次调整。
(三)利率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变更生效后,将从变更生效日的当日开始执行。
图源:摄图网(402508168)
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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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可于2024年11月1日(含)起线上通过我行手机银行“贷款-房贷利率调整”栏目或线下向贷款服务行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审核通过后,新的利率加点值即日生效。
(二)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客户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贷款-房贷重定价周期调整”栏目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审核通过后,新的重定价周期即日生效。客户也可按上述时间安排线下咨询贷款服务行。
(三)当前以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以及“二套转首套”业务,客户可于2024年11月1日(含)起线上通过我行手机银行“贷款-房贷利率调整”栏目或线下向贷款服务行提出定价方式转换、“二套转首套”申请。审核通过后,如符合上述利率加点值调整规则,可继续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
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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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24年11月1日起,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或贷款经办行提出利率加点幅度调整申请,符合条件的,我行将及时予以调整。为便利您的操作,推荐您优先通过我行手机银行自助办理。
(二)自2024年11月1日起,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自助办理利率定价转换,或向贷款经办行申请办理。
(三)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或贷款经办行提出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受理,符合条件的,我行将及时予以调整。
(四)利率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调整将于调整当日生效。利率调整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五)我行将在手机银行、贷款经办行、95599、营业网点等渠道提供利率加点幅度调整、重定价周期调整、利率定价转换结果查询等服务,您可于调整生效日起进行查询。
图源:酷吧
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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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利率调整机制启动时间
2024年11月1日(含当日)起,我行可受理客户申请调整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和重定价周期,客户可登录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进行操作。
利率加点值调整方式
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我行将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方式进行调整,并为客户提供线上申请渠道。客户可登录我行手机银行APP,通过“贷款—房贷利率调整”,选择名下相应房贷后申请调整加减点。
重定价周期调整方式
符合重定价周期调整方的客户向我行申请,经我行审批通过后进行调整。
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我行将采用变更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调整,并为客户提供线上申请渠道。客户可登录我行手机银行APP,通过“贷款—房贷利率调整”,选择名下相应房贷后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
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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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24年11月1日起,我行开始受理符合条件客户的申请。
1. 加点值调整申请。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可以登录建行手机银行、建行智慧个贷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通过“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功能,点击“加点值调整查询”,查询是否符合协商变更加点值条件。符合条件的客户,可以按系统提示,提交加点值调整申请。
2. “固转浮”申请。申请“固转浮”的客户,可以登录建行手机银行、建行智慧个贷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在“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中点击“申请转为浮动利率”功能,按系统提示自助办理。成功转换为浮动利率贷款后,可按上述“1”中的方式查询和申请。
3. 房贷是否首套复核申请。北京、上海、深圳的房贷客户,可以登录建行手机银行、建行智慧个贷微信小程序,通过“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功能,查询是否首套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已符合当地首套房贷条件,对我行“非首套”认定有疑问,客户可点击“申请转为首套房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供贷款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复核后符合当地首套房贷款政策的,我行将及时变更为首套贷款标识。成功变更后,可按上述方式查询和申请。
4. 符合加点值调整条件的客户,提出申请并办理成功后,新约定的加点值在办理成功当日生效。
5. 符合加点值调整条件、但存在贷款拖欠的客户,需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咨询和办理。
(二)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变更申请。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可以登录建行手机银行、建行智慧个贷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通过“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功能,点击“重定价周期变更”,按系统提示自助办理。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在办理成功当日生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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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方式
(一)对于以LPR为定价基准的存量浮动利率房贷,客户须向我行主动申请。
(二)对于固定利率存量房贷及以贷款基准利率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客户须先向我行申请将贷款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房贷。但客户仅可进行一次上述转换,不支持转回。
二、调整时间
1.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符合调整加点值要求时,客户可向我行申请单笔调整。
2.自2024年11月7日起,客户可向我行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符合条件的,我行将及时予以调整。
3.利率加点值、重定价周期调整将于审核通过当日生效。利率调整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值执行,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三、申请渠道
(一)线下渠道。客户可到贷款经办行线下申请办理。
(二)线上渠道。具体办理路径为:邮储银行APP-贷款-存量房贷常态化利率调整/重定价周期调整。
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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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式及渠道
(一)自2024年11月1日起,以LPR为定价基准且为浮动利率的存量房贷,如符合利率调整条件,您可登录“交通银行手机银行-金融-贷款-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栏目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幅度,签署相关协议后按照上述调整规则执行。
(二)自2024年11月1日起,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或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的存量房贷,如符合利率调整条件,您可登录“交通银行手机银行-金融-贷款-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栏目签署相关协议、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后,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幅度,我行再按上述调整规则执行。
(三)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您可登录“交通银行手机银行-金融-贷款-存量房贷重定价调整”栏目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如符合条件的,我行将及时予以调整。
(四)如您不方便线上申请,可前往贷款经办机构办理。
图源摄图网(402508022)
小编有话说:
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昆明本地宝】公众号,在对话框回复【利率】关键词,即可获取房贷利率最新政策、最新LPR数据查询入口等;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按国家住建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有关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规定执行。
1、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利率年限1-5年(含5年),利率为2.35%;年限5年以上,利率为2.85%。
2、对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含原有一套住房贷款已结清),贷款年限1-5年(含5年),利率为2.775%;年限5年以上,利率为3.325%。
【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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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昆明公积金中心、摄图网等;
|编辑:胡谨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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