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0日14时03分,刘某(身份证号:14232519******1514)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连城大道4公里处路段时,兴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数值为21mg/100ml,为饮酒驾驶机动车,随后被执勤民警带至兴县交警大队办案中心,经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机动车驾驶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民警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做出罚款300元,拘留15日的处罚。对驾驶人饮酒驾驶机动车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驾驶人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罚款200元的处罚。来源:文明兴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