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典型案例公示

政务   2025-01-27 15:26   天津  

案例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公司行政处罚案


案例类型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类


案例简介



2021年2月21日,支队受理总队转递的针对该单位消防违法行为举报,举报内容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及未设置消防设施。经核查,该单位经营性质为餐饮服务,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属实;该单位建筑内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故关于未设置消防设施的举报不实。静海区消防救援支队在充分调查取证后,依法决定责令该单位停止营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二千元整的处罚,同时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该单位所在建筑为建设于村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支队第一时间向区委报送了《天津市静海区消防救援支队关于某单位消防违法问题的报告》;对核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整改措施函告属地静海镇政府;对发现的该场所为违法建筑、未经消防验收备案等问题函告区相关部门。在支队的大力推动下,区政府牵头属地静海镇政府已完成该单位违建拆除工作。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2月22日,支队对该单位立案开展调查,办案期间,支队派出执法干部多次对该单位开展错时检查,核实确定该单位使用、营业情况,制作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1〕第0110号),全程依法依规使用执法记录仪固定执法行为,拍摄现场照片固定单位营业情况,要求镇政府提供了该建筑图纸确定建筑面积,下达了《调取证据通知书》(静(消)调证字〔2021〕0001号),调取了该单位营业执照及马某侠、马某会的身份证明并对该二人实施了询问。在较为全面的梳理固定该案的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就该案组织集体讨论,经讨论,支队认定,该单位未办理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擅自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并结合《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试行)》该单位建筑面积为8500平方米,且在案件办理期间该单位已主动停止营业,支队作出了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二千元整的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本案中该单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营业,支队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二千元整的处罚。


天津消防静海支队
进行消防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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