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民生作用,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房和住房需求,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优化,具体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星级以上新建居住类“绿色建筑”,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其贷款额度可适度上浮,上浮额度由1星级上浮10%、2星级上浮15%、三星级上浮20%,统一调整为上浮20%。
1、在此前已经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当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或国家政策发生调整及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市公积金中心将对上述政策进行实时调整。
2、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