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六十七)| ​潍坊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被处罚

文摘   2024-11-22 21:52   山东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局面,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应急局在“安全临朐”微信公众号开设【安全生产曝光台】专栏,现发布第六十七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临朐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潍坊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及结果


潍坊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 警钟长鸣
生产经营单位
务必引以为戒 举一反三
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供稿:一中队  编辑:宣教科  审核:赵文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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