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因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4.6万元整。经责令整改后仍未及时整改到位,存在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违法行为又被处罚款3.3万元整。
据了解,同安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于2024年2月23日在对该单位开展双随机抽查时,发现该单位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位显示器、稳压泵控制器、广播线路、部分防火门闭门器顺位器均存在不同程度故障且未及时维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同安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5月25日前改正,并对其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处罚款4.6万元整。
此后,在长达6个多月的时间里,该公司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对消防部门的催告通知和违法行为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最终,同安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向区人民法院申请了第一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目前同安区人民法院正在审查受理中。
同安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处罚并不是目的,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能给大家一个警示,自觉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是对国家公信力、拘束力、执行力的抗拒和挑战,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加处罚款和强制执行,既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手段。”
落实消防责任
防范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