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3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石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卸油口附近设置的高液位声光报警器为非防爆型且设置在防爆区域内,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附录C.0.3-4的规定,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该卸油口,并于2023年9月10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安全设备主要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的机械设备和器械,例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仪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监测仪器等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实践中,因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有关标准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损失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卸油口附近设置的高液位声光报警器为非防爆型且设置在防爆区域内,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 -2021)附录C.0.3-4“当地上密闭卸油口设在箱内时,箱体内部的空间应划分为1区,箱体外部四周1m和箱体顶部以上1.5m范围内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当密闭卸油口设在卸油坑内时,坑内的空间应划分为1区,坑口外1.5m范围内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的规定,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该公司卸油口附近设置的高液位声光报警器为非防爆型且设置在防爆区域内,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