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全力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就本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凤台县城关镇(不包括淮河以东十个社区)、凤凰湖新区(东至淮河、南至永幸河、西至凤蒙路、北至合阜铁路)管辖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地点
除上述行政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商场(超市)、影剧院、旅游景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
(六)经营性墓地、陵园;
(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九)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加油(气)站、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一)高层建筑、停车场(库);
(十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经营者和物业服务、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预防、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五、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不非法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违法制造、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凤台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29日
来源:凤台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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