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山风景区发展服务中心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倡议书
广大村民朋友: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着力营造文明、和谐、生态、安全的公共环境,打造更加幸福生态安全家园,现向广大村民发出倡议:
争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理解、支持、遵守禁放规定,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争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向亲朋好友等身边人宣传禁放规定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共同营造良好的禁放社会氛围。
争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志愿者。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积极劝导家人、朋友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积极举报。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镇区范围含大关、王家庄子、小关3个村全域及林场周边李户庄、祝家西沟、祝家店子、沂泉、前唐、大场、沂东、灰泉子、上寺院、东镇庙、桲栏子、板峪、付家沟、万家坪、上伏峪、下伏峪、佛崖底、南石砬、北石砬、西大峪、西洞子、大坡、桃园子23个村全域禁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一)政府各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企业;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七)山林、公共绿地、墓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禁放时间。
(一)沂山风景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沂山风景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沂山风景区发展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