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专家解读

文摘   2025-01-29 12:14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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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文章

1、新时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法治保障(尹伟伦)

2、保护古树名木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安黎哲)

3、统筹保护与发展 推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刘合胜)

4、保护古树名木 赓续中华文脉(陈凡)

5、依法强化管理 提升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水平(丛日晨)






专家解读一




新时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法治保障

尹伟伦

中国工程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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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是大自然和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等价值。保护古树名木,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生动实践,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我国是世界上古树名木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第二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结果显示,全国普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共计508.19万株,包括散生122.13万株和群状386.06万株;分布在城市的有24.66万株,分布在乡村的有483.53万株。树龄5000年以上的古树有5株。

新颁布实施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践中的成熟制度上升到法规层面,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古树名木保护事业将迎来大发展的春天。

一是明确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思想。《条例》提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保护第一突出全链条、全方位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切实保护好古树名木这一珍贵资源;合理利用突出充分发挥古树名木的多重价值,实现“两山”转化;分级管理突出针对树龄不同、权属不同、分布区域和形式不同的古树名木采取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同时,《条例》明确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这是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重要指导思想,有利于进一步压实各方保护责任,有利于统筹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利于分级分类科学施策,推动古树名木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二是明确古树名木分级认定公布程序。《条例》完善了古树名木分级保护划分方式,规定对树龄500年以上、300年以上不满500年、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分别实行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对名木全部实行一级保护。考虑到部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分级现状,《条例》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对城市古树实行提级保护。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体可以实行整体保护,便于“一群一策”科学管护。同时,《条例》对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补充调查进行了规定,明确全国绿化委员会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省、市、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普查、补充调查结果分别对实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进行认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三是明确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和专业救治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确保每一株古树名木“责任到人”。《条例》对签订日常养护协议作了规定,提出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费用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有助于激励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切实负起责来,进行科学养护。针对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生长异常,《条例》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进行救治复壮的责任,实现日常养护与专业救治的有机衔接,为古树名木健康生长保驾护航。

四是明确古树名木采伐、移植等制度。《条例》对古树名木建档,设立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划定保护范围,建立保护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了规定。针对非法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等严重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条例》规定除因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外,禁止采伐古树名木。《条例》规定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并通过设立古树名木移植行政许可对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情形、申请程序、有关要求等进行明确。《条例》明确建立保护巡查制度、建设项目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施工报告制度。同时,《条例》对各类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设定了法律责任,全面追究违法犯罪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通过最严格的法治、最严密的制度保护古树名木。

五是明确古树名木合理利用和文化传承。为了充分发挥古树名木的多重价值,统筹推进古树名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条例》规定在不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科学研究、科普宣教、生态旅游。古树名木属于传统经济树种的,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六是明确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保障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国家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鼓励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强化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经费保障和科技支撑。《条例》借鉴四川省翠云廊古蜀道“交树交印”的优良传统,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监督检查和约谈制度,多措并举构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监督的制度体系。


专家解读二




保护古树名木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安黎哲

(北京林业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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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承载着中华文明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寄托着广大人民群众的乡愁情思,延续着优质的生物基因,被誉为“绿色的国宝”“有生命的文物”。近年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古树名木保护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专项立法条件成熟、需求迫切。在此背景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出台可谓众望所归、正当其时,对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意义重大,开启了依法保护古树名木的崭新篇章。

一、《条例》出台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实践

古树名木生长年代久远,外形古老苍劲,内涵深邃隽永,是自然意象与人文精神交融而成的自然生态美景,是城市文脉和乡愁记忆的重要载体,也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伟大见证。加强古树名木保护,让一株株古树名木焕发新的生机活力,让这些无法复制的自然奇观长久留存,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写照和重要举措。

《条例》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职责、分级认定公布、日常养护管理、采伐移植情形、传承文化等作出明确规定,全方位、全链条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同时,统筹处理人树关系,明确主管部门和日常养护责任人权利义务,规定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古树名木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情形作出合理规定,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条例》发布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内在要求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是建设生态文明的着力点,是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具体途径。一方面,可以保护物种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发挥其固碳释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作用,夯实建设美丽中国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珍贵的古树名木资源,发展生态旅游等富民产业,实现生态美、百姓富有机统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助力乡村振兴。

《条例》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统筹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明确对于国家级、省级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的情形按程序申请移植,允许在不破坏古树名木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开展生态旅游、科学研究,对属于传统经济树种的古树名木可依法开展必要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保护与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条例》实施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

古树名木是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的双重遗存,五千年文明积淀下,中国的古树名木早已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与中华文明休戚相关、命运与共,古银杏、古松、古梅等被赋予了各自的品格和美好的寓意,充分体现了中华文明的包罗万象、兼收并蓄。同时,古树名木往往与文物古迹交融一体、和谐共生,如翠云廊古柏群与古蜀道、黄帝手植柏与黄帝陵、孔林与孔庙等,不胜枚举。保护古树名木,就是保存一部自然与社会发展史书,保存一件珍贵古老的历史文物,体现着对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文化的传承。

《条例》强调文化传承与传播,规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传承古树名木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要求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统筹推进古树名木保护与文物保护,规定二者相关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与文物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可以预见,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我国古树名木保护事业将迎来更加巨大的发展机遇,全国古树名木保护战线的同仁们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心存敬畏、接续奋斗,为新征程上推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更大贡献。


专家解读三




统筹保护与发展 推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刘合胜

(中国林学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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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颁布《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新时代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举措,填补了我国古树名木保护领域的法规空白,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法治基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条例》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原地保护精神,聚焦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典型问题,补齐制度短板,压实保护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统筹推进古树名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在不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实现保护与发展良性循环。

一、《条例》坚持保护第一

古树名木是不可再生和复制的稀缺资源,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规定,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且明确了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禁止行为。

《条例》要求对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建设必要的保护设施,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条例》规定要明确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通过建立约谈、监督检查、巡查等制度,压实各方保护责任。

同时,《条例》严格限制采伐和移植。为了治理违法采伐古树名木的问题,《条例》规定,除特殊紧急情形外,一律禁止采伐古树名木;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涉及采伐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接受事后监督。《条例》规定,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对于特殊情形下的移植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且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条例》兼顾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充分吸纳各地工作经验和做法,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统筹协调古树名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考虑到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是提供进入市场的经济产品,是木材供给的重要来源,《条例》将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不按古树名木进行保护管理,以充分发挥这些人工商品林的经济效益。

对于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省级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和三级保护的古树,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以及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采取常规措施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确需移植的,《条例》规定可以移植,但应当就近移植并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既保护古树名木资源,又确保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能顺利推进实施,为国家安全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好要素保障。

三、《条例》允许合理利用

古树名木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学、景观和经济价值,是连接过去、现在、未来的桥梁。《条例》不仅坚持严格保护,也注重充分发挥古树名木的价值,让古树名木真正融入现代生活“用起来”,融入网络传播“火起来”,融入文化时尚“潮起来”。

《条例》规定,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传承古树名木文化,促进古树名木资源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属于传统经济树种的古树名木,相关权利人可以开展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


专家解读四




保护古树名木 赓续中华文脉

陈凡

(福州市园林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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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是珍贵的自然遗产和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被称为绿色“活化石”,承载着中华文明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法治化,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00年9月实施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对我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该办法效力层级较低、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指导和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保护意识不强、投入资金不足、执法依据不明确等问题,亟需国家层面出台专门的古树名木保护立法,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二、《条例》的特色亮点

《条例》总结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聚焦古树名木保护突出问题,制度设计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

(一)明确政府职责,完善管理体制。《条例》明确古树名木保护的基本原则,规定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应职责;明确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责任;规定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法定情形和审批程序;政府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措施等。这些条款的设置明确了政府部门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为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明确古树名木普查与认定程序。古树名木的普查和认定工作是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基础。《条例》按照树龄标准实行分级保护,同时,基于城市古树保护的客观实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城市内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该条款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古树提级保护的权限,将使城市古树得到更加有力的保护。《条例》规定全国性普查和补充调查的相关要求,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古树名木资源信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古树名木鉴定,规定不同保护等级古树名木认定程序、死亡古树名木的处置原则,这些条款的制定对各地统一规范古树名木认定程序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也奠定了古树名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基础。

(三)明确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古树名木保护重在有可操作的管理措施。《条例》要求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立必要的保护措施和巡查制度,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科研科普、挖掘古树名木历史文化价值等。这些条款的设置有利于规范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使法规更具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四)明确法律责任。加强古树名木管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科学合理设定处罚条款。《条例》针对违法采伐、移植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等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规定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这些条款规范了公民和法人的行为,强化法规的震慑作用,让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执法能更好地落地生效。

三、加强《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社会公众知法守法

《条例》的出台,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后续工作中,应加强宣传,强化管理,严格执法。

(一)开展普法工作。将《条例》纳入部门普法工作中,通过专题培训、线上线下学习等方式对从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执法者带头知法守法,提高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水平。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条例》内容和保护管理优秀典型案例,进一步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生态、人文价值,讲好古树故事,实现古树名木“老有所养、老有所安”,用法治手段呵护百姓的“绿色乡愁”。

(二)完善配套措施。根据《条例》推进完善地方立法,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建立古树保护巡查机制和队伍,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状态、病虫害问题、周围环境变化进行日常巡查,对古树名木进行针对性养护管理,及时处理异常情况;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保护设施;对养护责任人进行养护知识和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指导;支持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保护管理的科技水平;创新保护体系机制,建设数字化监测平台,实现数字化管理。

(三)实行严管严治。及时开展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和补充调查;严格审批制度,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违法违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等行为。


专家解读五




依法强化管理 提升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水平

丛日晨

(北京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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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古树名木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仅是城市的自然财富,也是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对于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有助于城市古树名木得到永续保护。城市古树名木多处于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区,属生态脆弱区,受人为活动影响大,极易受到破坏。《条例》明确古树名木受法律保护,明确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养护责任人、社会公众应承担的保护古树名木的责任,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是有助于城市历史文化的传承。城市古树名木往往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内涵,多与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相关联,通过史料记载或口口相传成为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见证。《条例》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好这些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载体,传承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三是有助于城市居民古树名木保护意识提升。通过《条例》的出台实施和宣传解读,可以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激发公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形成全民共同参与古树名木保护的良好氛围。

关于《条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分级保护制度。《条例》根据树龄将古树分为不同保护等级(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实行分级保护。特别强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城市古树进行提级保护。

二是关于建设项目避让古树名木。《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在选址、建设时,应当避让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工程措施,减轻对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的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不符合古树名木保护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逐步组织治理,为处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与建设项目之间的矛盾提供了依据。

三是关于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条例》规定了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规定了开展监督检查的方法,同时把古树名木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是对古树名木实行制度化管理的创新举措。

《条例》的出台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新的指导,各地应积极落实《条例》的新要求,不断提升保护管理水平。今后应加强以下工作:

一是健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顶层设计及实施细则。各地应根据《条例》的要求,结合城市古树名木的实际,制定符合《条例》要求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二是严格执行“科学养护”的要求,充分结合城市特色,创新保护管理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GIS技术、物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古树名木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保护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是严格落实建设项目避让古树名木的规定,严防城市建设项目破坏古树名木。要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各项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源 | 司法部

投稿邮箱 | gssfxmt@163.com

编辑 | 王银弟

稿 | 李晓玲 许多元



甘肃丝路法雨
法润千年丝路,情牵今朝陇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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