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交警大队城镇中队民警在日常视频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一辆白色轿车在溪滨南路行驶过程人扔出一个塑料袋,民警固定相关证据后,立即通知车主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后来查证是后排乘坐人吃完早饭,怕弄脏车主的车子,就将垃圾袋随手抛出窗外。11月1日,民警依法对乘坐人赵某处罚款20元,并进行批评教育。
车窗抛物是不文明、不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会通过现场执法、电子警察抓拍等多种方式进行查处,并始终保持严查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6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车窗抛物”既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还存在安全隐患。缙云交警提醒广大市民,请自觉摒弃各种交通陋习,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