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电影中所讲
的正当防卫你了解吗?”
为了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
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等内容,
2024年11月14日上午
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 李彤
走进“政风行风面对面”直播间接受采访
主持人:春节期间,有一部电影《第二十条》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有关正当防卫的话题再次成为网上网下讨论的热点。那么,今天想请李检详细为我们介绍一下,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
李彤:《第二十条》是在最高检指导下拍摄的一部关于正当防卫的电影,它向观众诠释了正当防卫制度背后所蕴含的价值追求--“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允许人们在危险之中防卫自己,将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手段来保护法益,从来就是基本的正义,这一制度也经历了从习惯到法律、从观念到制度的漫长演变过程。从我国刑事立法层面看,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就对正当防卫作出明确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又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增设特殊防卫制度,以更加完整和严谨的立法鼓励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由此诞生了今天我们耳熟能详的刑法第二十条。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制度赋予了公民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对鼓励公民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主持人:我们现在熟悉了第二十条的具体内容,那么从刑法第二十条的具体内容来考量,司法上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
李彤:概括而言,认定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五大条件。具体而言,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例如: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当然,“不法侵害”也并非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限定于具有攻击性、紧迫性的行为,对于民事违约行为、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等,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时间条件是指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一个时间概念,即不法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尚未结束,强调的是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对象条件是指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主体进行防卫,这是由正当防卫的特点所决定的,针对不法侵害主体进行防卫,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对第三者进行打击,缺乏正当化依据。意图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通俗而言,就是认识到有坏人坏事正在发生,出于自卫或者见义勇为的意志,是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的统一。限度条件是指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除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特殊防卫没有必要限度,不存在防卫过当外,一般防卫有限度要求,同时超过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是如何认定的?影片里行为人对侵害人挥刀相向的故事情节还引发一个问题是“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在哪里?
李彤:电影《第二十条》结尾部分,持剪刀致死刘文经的王永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予起诉,其法律依据就在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也可以称为无过当防卫。因此行为人对侵害人挥刀相向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不能一概而论,对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自不必多言,对于一般防卫,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的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判断有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只有同时“造成重大损害”,才属于防卫过当。
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一是防卫行为的必要性。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主要考察其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这样的原则,即在特定时空环境中可以并且完全能够采取较轻的反击行为进行防卫的情况下,防卫人没有控制反击强度采取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一般认定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能采取一定强度的反击措施,即使造成了一定伤亡结果,也不能认为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
第二是防卫行为的合理性。要考虑防卫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的主客观等因素,要根据具体案件中双方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进行全面分析。应当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作出客观、冷静、理智与准确反应的期待可能性,也不能仅仅根据事后查明的全部客观事实反向推断,而应当立足于防卫人行为当时的事实情况对防卫行为是否合理、是否过当进行判断。
第三是防卫行为的应激性,在当时的应激状态下,要考虑侵害行为对防卫人心理和精神造成的恐慌、紧张状态,由此带来防卫人对于防卫行为的控制力有所减弱,因而难以准确把握防卫强度。总之,对于防卫限度的考察不能将防卫人假定为一个理性人,从事后理性意义上对防卫限度进行判断,这是对防卫人的苛求,不是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
本周上线单位
11月13日上线单位
11月14日上线单位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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