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武土征补新公告[2024]第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土地征收预公告》(新土告字[2024]第024-1号),新洲区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新洲区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双柳街汪铺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武汉市新洲区2024年度第2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储备项目建设用地等成片开发建设需要,新洲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双柳街汪铺村共计14.4166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我区双柳街汪铺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14.4166公顷,其中农用地10.1053公顷(含耕地0.3091公顷)、建设用地4.3113公顷、未利用地/公顷;涉及地上房屋11栋;涉及青苗14.4166公顷。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 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4〕7 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 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新洲区Ⅱ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475.7478万元、安置补助费713.6217万元、青苗补偿费86.4996万元,合计1275.8691万元。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 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提供还建安置房、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 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 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双柳街汪铺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双柳街道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 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 日内,以村为单位向新洲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新洲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 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新洲区人民政府反映。(联系人:杜双平,联系电话027-89359537)
4.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街道、村、村组,并已在新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s://www.whxinzhou.gov.cn。
联系电话:027-89359537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
补偿安置公告
新转用补字[2024]第2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新土告字[2024]第024-2号),新洲区人民政府对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新洲区人民政府组织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使用双柳街湖北省国营龙王咀农场二分场国有土地。现将武汉市新洲区2024年度第2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国有土地目的及范围
因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储备项目建设用地等成片开发建设需要,新洲区人民政府拟使用双柳街湖北省国营龙王咀农场二分场国有土地6.7966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我区双柳街湖北省国营龙王咀农场二分场国有土地总面积6.7966公顷,其中农用地4.0489公顷(含耕地3.4188公顷)、建设用地2.7477公顷、未利用地/公顷;涉及地上房屋37栋;涉及青苗4.0489公顷。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 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 号)规定执行。拟使用国有土地涉及新洲区Ⅱ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224.2878万元、安置补助费336.4317万元、青苗补偿费40.79万元,合计601.5095万元。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 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农场农工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农场农工意愿,采取提供还建安置房、提供还建安置房加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补偿,并对因使用国有土地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使用国有土地农工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3〕12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39号)规定执行,经实地调查,双柳街湖北省国营龙王咀农场二分场按照上述文件为农工已办理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双柳街湖北省国营龙王咀农场二分场办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双柳街道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场农工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 申请听证。涉及国有农场和农场农工等相关权利人认为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 日内,以农场为单位向新洲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新洲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 异议反馈渠道。涉及国有农场和农场农工等相关权利人对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新洲区人民政府反映。(联系人:杜双平,联系电话027-89359537)
4.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街道、农场、大队,并已在新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s://www.whxinzhou.gov.cn。
联系电话:027-89359537
特此公告。
附件: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武土征补新公告[2024]第2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土地征收预公告》(新土告字[2024]第025-1号),新洲区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新洲区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双柳街汪铺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武汉市新洲区2024年度第2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储备项目建设用地等成片开发建设需要,新洲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双柳街汪铺村共计2.8290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我区双柳街汪铺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2.8290公顷,其中农用地1.3563公顷(含耕地/公顷)、建设用地1.4727公顷、未利用地/公顷;涉及地上房屋18栋;涉及青苗2.8290公顷。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 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4〕7 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 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新洲区Ⅱ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93.357万元、安置补助费140.0355万元、青苗补偿费16.974万元,合计250.3665万元。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 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提供还建安置房、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 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 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双柳街汪铺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双柳街道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 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 日内,以村为单位向新洲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新洲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 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新洲区人民政府反映。(联系人:杜双平,联系电话027-89359537)
4.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街道、村、村组,并已在新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s://www.whxinzhou.gov.cn。
联系电话:027-89359537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武土征补新公告[2024]第2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土地征收预公告》(新土告字[2024]第025-2号),新洲区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新洲区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双柳街魏淌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武汉市新洲区2024年度第2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储备项目建设用地等成片开发建设需要,新洲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双柳街魏淌村共计1.1024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我区双柳街魏淌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1.1024公顷,其中农用地1.1024公顷(含耕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涉及地上房屋0栋;涉及青苗1.1024公顷。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 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4〕7 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 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新洲区Ⅱ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36.3792万元、安置补助费54.5688万元、青苗补偿费6.6144万元,合计97.5624万元。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 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 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 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双柳街魏淌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双柳街道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 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 日内,以村为单位向新洲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新洲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 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新洲区人民政府反映。(联系人:杜双平,联系电话027-89359537)
4.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街道、村、村组,并已在新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s://www.whxinzhou.gov.cn。
联系电话:027-89359537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
补偿安置公告
新转用补字[2024]第2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新土告字[2024]第025-3号),新洲区人民政府对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新洲区人民政府组织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使用双柳街湖北省国营龙王咀农场二分场国有土地。现将武汉市新洲区2024年度第2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国有土地目的及范围
因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储备项目建设用地等成片开发建设需要,新洲区人民政府拟使用双柳街湖北省国营龙王咀农场二分场国有土地0.4502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我区双柳街湖北省国营龙王咀农场二分场国有土地总面积0.4502公顷,其中农用地0.4428公顷(含耕地0.4428公顷)、建设用地0.0074公顷、未利用地/公顷;涉及地上房屋0栋;涉及青苗0.4502公顷。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 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 号)规定执行。拟使用国有土地涉及新洲区Ⅱ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14.8566万元、安置补助费22.2849万元、青苗补偿费2.7012万元,合计39.8427万元。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 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农场农工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农场农工意愿,采取提供还建安置房、提供还建安置房加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补偿,并对因使用国有土地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使用国有土地农工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3〕12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39号)规定执行,经实地调查,双柳街湖北省国营龙王咀农场二分场按照上述文件为农工已办理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双柳街湖北省国营龙王咀农场二分场办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双柳街道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场农工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 申请听证。涉及国有农场和农场农工等相关权利人认为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 日内,以农场为单位向新洲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新洲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 异议反馈渠道。涉及国有农场和农场农工等相关权利人对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新洲区人民政府反映。(联系人:杜双平,联系电话027-89359537)
4.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街道、农场、大队,并已在新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s://www.whxinzhou.gov.cn。
联系电话:027-89359537
特此公告。
附件: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