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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执法出击
绝不姑息
2024年8月15日下午,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叮咛店分局接到政府通知,发现一非法销售散煤点。叮咛店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经查,该散煤点位于叮咛店镇中平谷村,系村民薛某某经营,执法人员在其粮仓库房内发现1.55吨散煤。当事人承认销售散煤行为。
查处情况
执法出击
绝不姑息
定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全域禁燃区,散煤属于高污染燃料。当事人销售散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在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散煤1.55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2.9元;3.罚款人民币14300元;4.合计人民币15002.9元。
法律普及
保护环境
人人有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
按照控制严格程度,《高污染燃料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I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对于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由于其直接燃烧后对城市大气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目录中的Ⅰ类、Ⅱ类和Ⅲ类均将其纳入管控范围。
大气污染防治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广大群众要自觉做全域禁煤的“宣传员”“践行者”和“监督员”,发现非法经营销售散煤行为,可拨打12315或局长热线0312-2310315进行举报,定州市场监管局将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共同打好“蓝天保卫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