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0万!瑞金一机动车检测公司被处罚!

文摘   2025-01-22 20:01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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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5〕2号

事人名称/姓名:瑞金市新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廖国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360781744297740Q 

地址/住址:江西省瑞金市沙子岗(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在2024年4月15日检测的赣BQ7788车辆时将出厂日期录入为2015年5月3日,实际出厂日期为2018年5月3日未按《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COBD检查C.3.1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7.3.1规定的要求检测OBD,且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360781252404151138093201);2.你公司在2024年8月13日检测赣B43581后驱车辆时未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外观检验6.3.5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且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360781252408131138495320);3.你公司在2023年9月21日检测赣A1119L可切换驱动模式的四驱车辆时未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外观检验6.3.5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且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360781252309211129333107);上述车辆在检测时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属“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1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检测站站长杨叶做的《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公司检测赣B43581、赣A1119L车辆时变更检测方法及赣BQ7788出厂日期实际为2018年5月3日的事实;

2.2024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检测站站长杨叶与12月5日对你公司员工林大山、张和泽、廖少萍做的《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再次证明你公司检测赣B43581、赣A1119L车辆时变更了检测方法及赣BQ7788车辆时出厂日期实际为2018年5月3日被录入为2015年5月3日的事实;

3.2024年11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杨叶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廖国祥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检查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4.2024年11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赣B43581、赣A1119L、赣BQ7788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你公司在检测赣B43581、赣A1119L车辆时变更检测方法及赣BQ7788车辆未检测OBD项目后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事实。

5.2024年11月28日,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提供的赣B43581、赣A1119L、赣BQ7788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证明你公司赣B43581、赣A1119L安检信息内驱动方式为后驱仍然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以及赣BQ7788安检信息内出厂日期为2018年5月3日仍然未检测OBD的事实;

6.2024年12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收费公示牌照片》,证明你公司在检测赣B43581、赣A1119L、赣BQ7788车辆收取了检测费用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瑞环罚告字〔2024〕1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2025年1月7日,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2024年11月21日,江西省新余市交叉检查组反馈你公司存在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经调查,你公司在2023年9月21日对赣A1119L、2024年4月15日对赣BQ7788、2024年8月13日对赣B43581共计3辆车辆进行检测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要求对上述车辆采用规定的检测方法及检测流程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行为应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联系车辆重新按照规范进行复检,且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后决定给予你公司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2.没收涉案车辆环保检测费用共计叁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15日

▍内容来源:瑞金市人民政府
▍广告合作:杨1375117765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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