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持续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住房公积金资金,向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人自住住房的贷款。
贷款业务类型包括新购商品房贷款、再交易(二手房)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异地贷款、带押过户贷款等。
第四条 贷款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查处违规骗贷行为。
公积金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分中心)负责承办具体贷款业务。
第六条 贷款业务的有关各方。
贷款人:公积金中心。
受托贷款银行:接受公积金中心委托,负责办理贷款资金发放、回收的商业银行。
组合贷款银行: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开展组合贷款的商业银行。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申请并获得贷款资金,承担还款义务的缴存人及其配偶。
共同还款人:特定情况下(借款人死亡、依法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其他情况不能正常履行还款义务时),其他第三人可追加为共同还款人。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公积金中心或开展组合贷款的商业银行。
保证人:经公积金中心认可,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或机构。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设满6个月以上,连续缴存达到规定期限,缴存状态正常。
(五)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符合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套数及首付款支付比例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
(七)借款人应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之一。
(八)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金额
(一)不高于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参缴的,最高额度100万元;一方参缴的,最高额度70万元。
(二)生育至少有1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双缴最高120万元,单缴最高84万元);三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双缴最高130万元,单缴最高91万元)。
(三)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贷款时商业贷款余额减去2个月商业贷款还款额。
(四)贷款额度不超过购、建房款的80%。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曲靖市房屋建筑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自建房屋价值标准。
(五)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抵押物为商铺(含商住)的,不超过50%。
(六)自然人担保贷款额度上限30万元。
(七)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总收入的60%。总收入根据申请贷款当月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异地缴存职工缴存基数以《异地缴存证明》认定。
(八)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在其他商业银行有贷款余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期限内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以申请贷款当月确定)的1.2倍。
第九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以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延长5年计算,以夫妻双方后退休一方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最短不低于1年,且不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自然人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
(一)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贷款期限1年的,执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三)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提出申请。其中,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和部分带押过户贷款向相应商业银行提交申请,其他贷款业务均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应于1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答复。对贷款材料需进一步核实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借款人。
(三)公积金中心或组合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
(四)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资金通过转账方式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售房方或承建方收款账户。
(五)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贷款部分的申请材料、审批时限等按照相应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贷款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保证加抵押等,由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一)采取保证担保的,可提供第三自然人保证或者全程置业担保公司保证。
(二)采取抵押担保的,可用所购房屋进行抵押,也可提供曲靖市范围内其他不动产抵押。
(三)采取保证加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所购房屋应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项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保证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或所购住房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第十三条 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
第六章 贷款偿还与回收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偿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方式。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本息。
(二)等额本金方式。每月偿还均等的贷款本金,利息逐月递减。
(三)利随本清方式。仅限1年期的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逾期部分计收罚息。经借款人授权,借款人贷款、还款等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满1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
第十七条 贷款回收。原则上采取委托代扣的方式回收贷款本息,以先罚息、再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扣划。
第十八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授权公积金中心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且该授权在贷款偿还期间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不可撤销。
第七章 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各方必须认真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依法并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进行。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担保权利义务随之终止,担保当事人应当办理解除抵押或权利凭证返还手续。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及受托机构工作人员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贷款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并限期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贷款的,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借款合同,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对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项目建设进度按月回访跟踪管理,按季分析研判项目风险隐患、合作协议履行等情况。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审验、贷后跟踪以及出现徇私舞弊、隐瞒真相、编造数据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异地缴存职工、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在曲工作人员申请贷款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曲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