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规范充电 有序停放”行动倡议书

文摘   2024-09-25 15:11   天津  

根据央视新闻报道

有80%的电动车火灾是在充电时发生

有90%电动车火灾致命因置于过道楼梯间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规范电动车停放和充电

否则

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规范充电 有序停放”倡议书


全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广大居民朋友:
      电动自行车作为便捷低碳的交通工具,为群众出行带来巨大便利,但同时因上楼充电、“飞线充电”等不当充电和违规停放行为引发的安全隐患,从而造成的安全事故也比比皆是。为切实开展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共同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1.带头“规范充电”。做到在规定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引导家人、亲朋在公共充电桩充电;不得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共用走道、楼道,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易燃可燃搭建场所等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飞线充电、电瓶入户充电、人车同屋充电”。企事业单位具备充电条件的,鼓励干部职工做到充好电“满电回家”。
      2.带头“抵制非标”。自觉购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购买、不使用非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自觉做到不骑乘、驾驶非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擅自加装、改装或更换电动机、蓄电池、限速器。佩戴头盔,驾驶合法合格上牌车辆出行,避免造成安全隐患。
      3.带头“宣传发动”。带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执行。积极宣传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带动和监督家人、亲友遵守法规,积极参与宣传劝导志愿活动,制止和劝导各类电动车停放、充电的行为。自觉配合社区、物业等单位,发现违规停放或充电行为及时提醒、制止,坚决杜绝电动自行车进入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一旦发现违规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主动向街道、社区、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安全无小事,关系你我他。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使用,时刻保持警惕,强化自我防范意识、违规行为监督意识。让我们一起努力,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共同打造平安祥和的居住环境。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勿心存侥幸

电动车及电池

禁止进楼入户停放、充电

禁止飞线充电

不盲目改装

加强日常自查自检

最后请收好下面这份安全使用指南



中共天津市河北区委党校
为党育才,为党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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