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一男子在会所消费1400元,被警方认定存在不正当交易,男子不服上诉,最终.....

民生   2024-12-06 23:03   河北  

邯郸,某男子因在高档会所一次1400元的消费,竟被卷入不正当关系交易。当地警方发现该消费金额与不正当服务价格吻合,据此对该男子作出了15日拘留及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男子表示:"当时我已经喝醉了,根本不清楚是什么样的场所。"不甘接受处罚的他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项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了!
案例回顾
杨先生从未想过,一个醉意朦胧的夜晚会给他带来如此大的麻烦。2023年1月的一个夜晚,在朋友的陪同下,他来到了一家高档会所。当晚23时17分和23时55分,他分两次支付了共计1400元的消费。
八个月后的某天,一通突如其来的电话打破了杨先生平静的生活。"杨先生,有一起案件需要你协助调查。"电话那头,警官的声音格外严肃。
在派出所里,杨先生惊讶地得知,他那晚的消费金额恰好与该会所不正当服务的价格相吻合。警方据此认定他存在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我当时是醉酒状态,根本不知道那是什么场所!"杨先生极力辩解,"而且这都过去八个月了,按照法律规定,超过六个月就不应该处罚了。"
面对质疑,警方展示了一系列证据:会所经营者和技师的证词表明该场所只提供特殊服务;杨先生在短短38分钟内两次付款的行为不符合正常消费逻辑;其支付的金额远超当地正常按摩价格。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多个关键法律问题,需要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正当性两个维度进行分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第1款明确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11条补充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管辖。"
本案中,上级公安机关直到当年12月12日才指定案涉公安机关管辖该行政案件,这意味着在此之前,该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法定管辖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虽然警方声称案件在5月10日受理,但需要注意的是:
- 案件受理时间与违法行为发现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 警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实在6个月内发现了违法行为
- 仅凭后期调取的支付记录,难以证明警方在法定期限内发现了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存在以下证据瑕疵:
- 仅凭消费金额与违法服务价格相同就认定构成违法,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
-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杨先生实施了违法行为
- 警方提供的间接证据(如消费时间间隔、金额等)都存在其他合理解释的可能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本案中 


- 杨先生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其行为是否具有充分的主观故意值得商榷
- 在没有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消费记录难以认定其具有违法故意
法院判决结果
1.撤销公安机关对杨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认定公安机关在12月12日获得管辖权之前作出的处罚决定超越职权。



案件看法
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本案中,虽然违法嫌疑重大,但管辖权的缺失导致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这一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判决书详情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4)冀0408行初7号
原告杨某,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军。
委托代理人邢某瑞。
委托代理人张某祥。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静。
委托代理人韩某泉。
原告杨某诉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以下简称永年公安局)、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年区政府)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于2024年1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被告永年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邢某瑞、张某祥、被告永年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某静、韩某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永年公安局于2023年9月6日作出永公(治行)行罚决字〔2023〕1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某于2023年1月10日在某某养生会所卖淫窝点花费1400元嫖娼的违法事实,决定对杨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杨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永年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永年区政府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永政复字〔2023〕第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永年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杨某诉称,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永年公安局于2023年9月6日作出的永公(治行)行罚决字〔2023〕1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永年区政府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永政复字〔2023〕第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首先原告于2023年9月5日上午接到户籍所在地民警电话通知说永年区公安局有案件需要我协助调查,我当即和永年区办案民警取得联系并跟随他们来到永年区公安局,询问的过程中得知,我于2023年1月10日在美麗湾会所的一次消费记录,导致公安机关认定我嫖娼。我如实的说明当时情况,不承认有嫖娼行为,但公安机关依然于2023年9月6日对我作出了永公(治行)行罚决字〔2023〕1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时我处于醉酒状态记忆模糊,是朋友带我去的美麗湾足疗会所,不知道该会所提供卖淫服务。期间我一直休息,并无其他的违法行为。其次我消费的时间是2023年1月10日,但永年公安局在2023年9月5日联系的我,这期间隔了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我认为永年公安局对我作出处罚已经严重超出六个月的时间。另办案民警称对某某店调查得知,该店只有两个卖淫收费项目即700元和1400元,以此为证据称只要花了这钱就认定原告就是嫖娼行为。永年区公安局仅凭一个转账记录截图,就作出了对我的处罚决定,该决定显失公平公正。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故申请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永年公安局辩称,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5月9日,我局接市局指定管辖,查处了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鑫域国际商务楼3楼某某养生会所卖淫窝点,现场查获接待经理、卖淫女、嫖客等15人,经办案调取证据查实,该卖淫窝点只提供700元和1400元的卖淫服务,杨某在2023年1月10日在该场所花费1400元嫖娼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接处警登记、受案回执、某某店老板、接待经理、卖淫女的供述、杨某在某某店消费记录,某某店收银平台消费记录、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在案卷中,杨某称自己第一次去该会所,不存在主观故意,根据该会所收银记录显示,杨某自2023年1月10日23时17分通过同伴朱某臣在会所会员卡支付700元嫖资,2023年1月10日23时55分支付加钟700元费用,在83分钟内消费1400元,杨某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社会常识的完全能力行为人,应当对其在短时间内消费明显超过本地消费水平或消费能力的费用存在认知,杨某称自己当时的状态为醉酒断片状态,在其笔录中自吃饭到回家整个过程叙述完整、逻辑清楚,其行为存在为逃避打击隐瞒事实的情况。杨某称自己只接受了技师的按摩和拍背服务,根据我局证据查实,根据实际经营者、卖淫女供述,该卖淫窝点只提供700元和1400元的卖淫服务,不存在足疗和按摩服务。杨某于某某店的消费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我局治安行动队于2023年5月9日将某某店查获,并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杨某的查处符合法定程序。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程序合法。在依法调查该案事实情况过程中,办案民警依法告知原告其权利与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向原告告知了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原告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的处罚内容和结果无异议并签字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公安机关告知原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原告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签字确认。所以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三、适用法律正确。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杨某的行为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适当。杨某于2023年9月6日执行行政拘留,2023年9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9月11日暂缓执行拘留。综上所述,我局对杨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为此,请依法驳回杨某的行政诉讼。
被告永年区政府辩称,一、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永年公安局认定杨某具有嫖娼行为的事实并无不当,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永年公安局接到邯郸市公安局的指定管辖,查处了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新世纪大街某某养生会所卖淫窝点。经永年公安局调查,杨某曾于2023年1月10日在该会所有消费记录。其中《会所上下钟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04176号结账账单》显示杨某在案涉会所的802松阁房间由02号卖淫女田利(真实姓名为蒲英)为其提供项目为“云泊SPA”的服务。第一次上钟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23时18分,加钟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0时18分,下钟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0时40分,共计约83分钟。通过查阅永年公安局对杨某所作的三次询问笔录以及本机关对其所作的阅卷笔录,杨某对其到案涉会所的消费详情、上下钟的时间及为其提供服务人员的身份均无异议。通过查阅永年公安局对张霄飞、卖淫女黄静和为杨某提供服务的卖淫女蒲英所作的询问笔录显示,案涉会所不提供足疗和按摩服务,只提供700元和1400元的卖淫服务。另查明,该会所全称为邯郸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法定代表人为张霄飞。通过本机关对杨某所作的阅卷笔录,证明其多次在邯郸进行按摩消费。本案中,杨某称其只接受了头部按摩和拍背服务,没有接受该会所提供的卖淫服务。但其在该会所先后消费1400元,远远超过当地的正常按摩消费标准。结合其经常在邯郸进行按摩类的消费,且作为一名具有一定社会经验和常识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当地正常按摩的市场行情非常熟知,对上述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清醒的认知。而且,事后杨某看到自己的消费记录时,也没有再去案涉会所进行核实该笔消费。同时,为杨某提供服务的卖淫女蒲英称该会所只提供卖淫服务,不包括按摩和足疗服务。综合上述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案涉会所不提供足疗和按摩服务,只提供卖淫服务,因此,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具有嫖娼行为的事实并无不当。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规定针对的是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时间,而非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时间,也非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时间。本案中,永年公安局于2023年5月10日受理案件,而杨某的嫖娼行为发生在2023年1月10日,并未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杨某称永年公安局的处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永年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复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维持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三、《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杨某对永年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从立案到审理再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最后送达该决定书,均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永年公安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实体部分:1、杨某询问笔录3份,证明在2023年1月10日23时许,杨某到美麗湾会所卖淫窝点消费1400元;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印证杨某到会所消费两次共1400元;3、杨某消费详情,这是在办理卖淫刑事案件中获取的一份书面证据,证明杨某在上述时间段分两次向卖淫窝点共计缴纳1400元,同时证明杨某第一次消费是在812房间,技师是02号,第二次消费是在888房间,技师是05号,也就是说该证据证明杨某在当天并不是在醉酒状态下在一个房间接受一个技师的服务,而是两个房间和两个技师;4、对杨某前科查询证明,证明在对杨某行政处罚前,没有发现其有其他违法行为;5、人口信息,证明杨某应当负法律责任;6、杨某到案经过;7、杨某微信交易截图;证明目的同证据2;8、刑事部分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包括“张霄飞”“蒲英”“黄静”共四份,分别是经理和02号、05号技师,该三人笔录显示卖淫窝点只进行700元、1400元卖淫嫖娼服务,没有任何足疗和按摩服务;9、技师提供服务的清单,证明目的同证据3;二、程序证据:1、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2023年5月11日邯郸市公安局指定永年区公安局对某某养生会所组织卖淫案进行查处,永年区公安局对该案有管辖权,该案线索是在5月份查获,杨某是在1月份实施的嫖娼行为,不存在超期办案情况;2、受案、立案文书,证明永年区公安局对该案依法进行受理和立案;3、行政处罚告知文书,包括事项告知书和告知笔录,原告杨某在该两份文书均签字确认其违法事实;4、行政审批表,证明对杨某的处罚是经过依法审批;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该文书制作后由杨某签字确认;6、行政拘留执行文书,证明杨某被执行行政拘留后依法告知其家属,对杨某执行了五天的拘留;7、罚款收据,证明杨某已缴纳罚款;8、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文书,证明因杨某提出行政复议经依法审批,对杨某办理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
原告对永年公安局证据的质证意见:1、我在会所没有办理任何会员卡,这是我第一次去;2、被告证据显示我在两个房间分别找两个技师,分别消费了700元,当时公安机关给我做笔录时并没有告知我,我不可能去两个房间找两个技师,第一次去是我喝多了,我朋友安排的,时间到了有个技师拍拍我让我走,但我醉酒起不来,后来又刷了700元就继续躺着;3、关于口供,我没有承认过我嫖娼;4、关于技师的证明,技师不能证明我去过这两个房间,不符合事实;5、我在处罚决定和不申请陈述申辩、听证上签字,我是守法公民,当时我很恐慌,我只能去配合。
永年区政府对永年公安局证据无异议。
永年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本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涉案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规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2、杨某复议申请书、杨某身份信息、案涉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回执,证明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永年公安局,符合法定程序;3、永年公安局委托手续、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卷宗材料,证明复议主体适格,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复和相关证据,该证据材料合法有效,其中提交的卷宗材料证明杨某具有嫖娼违法事实,同时证明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并未超期,本机关认定永年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4、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及回执,证明本机关依法延期审理;5、阅卷笔录,证明原告多次在邯郸市区域内进行按摩类消费,并对案涉消费金额、第一次、第二次享受服务83分钟时间及消费支付情况、消费详情结账单(104176)上记录的812及为其服务的卖淫女蒲英身份等均无异议,原告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6、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本机关经相关领导审批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本案,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
原告对永年区政府证据的质证意见同永年公安局证据的质证意见。
永年公安局对永年区政府证据无异议。
原告杨某未提举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1日,邯郸市公安局指定永年区公安局对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养生会所组织卖淫案进行查处。永年区公安局在侦查该案过程中,经调取证据查实,该会所只提供700元和1400元的卖淫服务。原告杨某于2023年1月10日在该会所存在消费记录,第一笔消费是杨某同伴朱首臣为杨某支付了700元的费用,第二笔是杨某本人因加钟支付了700元费用,共计消费1400元。2023年9月6日,永年公安局作出永公(治行)行罚决字〔2023〕1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某于2023年1月10日在该会所花费1400元嫖娼,决定对杨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杨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永年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永年区政府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永政复字〔2023〕第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永年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杨某不服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诉至本院。
另查明,2023年12月12日,邯郸市公安局作出邯公(行政)指管字〔2023〕1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决定某某养生会所组织卖淫案件中行政违法案件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管辖。
以上事实,有永公(治行)行罚决字〔2023〕1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政复字〔2023〕第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邯公(行政)指管字〔2023〕1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杨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本案中,该卖淫会所所在地位于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属于因嫖娼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在邯郸市公安局指定永年公安局管辖行政案件前,应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永年公安局于2023年9月6日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邯郸市公安局于2023年12月12日才作出指定永年公安局管辖行政案件的决定,故在2023年12月12日之前,永年公安局对该行政处罚案件没有管辖权。永年公安局提供的2023年5月11日邯公(邯)指管字〔2023〕004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仅能证明其对组织卖淫案具有刑事侦查管辖权,不能证明对杨某涉嫌嫖娼的治安案件具有管辖权和处罚权。故永年公安局在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治安管理处罚管辖权,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永年区政府作出的维持复议决定亦应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永政复字〔2023〕第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于2023年9月6日作出的永公(治行)行罚决字〔2023〕1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来源:永年区人民法院
对此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评论


大名新生活
大名的大事,小事,家长里短,正经事,大名人都在这儿说!爱上大名!从关注大名新生活开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