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扬尘治理闭环管控机制,车墩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持续加强对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近日,城管执法队员走访巡查至腾远路一处道路新建工程工地时发现,该工地未安装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为此,执法队员现场召集该工地相关的负责人了解情况,并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条例,向其普及施工工地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相关规定,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谈话通知书。
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后,车墩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认定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执法队前往整改验收时,该工地安装的监测设备已投入使用。
下一步,车墩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常态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坚持源头管控,深化普法宣传,引导施工单位增强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共建共享宜居美好家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产业园区以及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供稿单位: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编辑:松江区融媒体中心车墩镇分中心 陆昕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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