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十不准”“十严禁”

政务   2024-10-15 11:56   西藏  


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人员必须承担的责任,保密工作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保密守则“十不准”

一、不准泄露党和国家机关机密。

二、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要切实做好日常保管的同时,重点加强节假日及下班期间的管理。

三、不准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或涉及密级内容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准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机关秘密事项。

五、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要携带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机关秘密;不准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保存涉密文件。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机关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机关秘密,不得随意将涉及密级内容或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的文件、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拍照、发朋友圈或进行网络公开。

九、不准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机关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机关秘密的,应事先报经主要领导批准。

十、不准在考察等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机关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机关工作人员手机及移动终端设备使用十严禁

一、严禁在手机及移动终端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二、严禁在手机及移动终端设备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三、严禁将手机及移动终端设备连接涉密计算机、涉密网络及涉密存储设备。

四、严禁在手机及移动终端设备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

五、严禁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及移动终端设备的位置服务功能。

六、严禁在申请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七、严禁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和境外机构、人员赠送的移动终端设备。

八、严禁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及移动终端设备进行录音、录像、拍照、视频通话和连接互联网。

九、严禁在机密级以上会议或公务活动中带入手机及移动终端设备,应设置禁用标志;特殊情况需要携带时,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案。

十、严禁在机关保密要害部门、涉密会议或活动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应设置禁用标志;必要时,应安装和使用手机信号干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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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 审:旺 庆

复 审:巴桑普赤

初 审:加 措

编 辑:旦增美吉

来 源:保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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