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业务,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管所拟按公告牌证作废强制注销登记办理。现予以通告,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存在,但尚未向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或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等情形的,可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向车管所举报(举报电话:0953-2023456)。
通告期自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16日,共10天。
特此通告。
附件:通告车辆明细 (长按识别扫描下方二维码)
声明:本平台所提供信息只以传播为目的,仅供参考之用,不代表本平台认同其观点和立场。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分享+赞+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