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里藏着228箱“加特林”!6人被采取刑事措施

文摘   2025-01-06 19:43   河南  

近期,郑州市公安局深入开展烟花爆竹专项宣传整治打击行动,先后查处了7起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案件,对6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7人,累计收缴烟花爆竹1300余箱。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都是违法行为。”据二七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杨雪峰介绍,随着民警宣传力度的增大,很多群众都认识到了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在民警侦办的这7起案件中群众举报的就有4起,巡逻发现2起,1起是民警在网上办案中发现的。因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人员大都行事谨慎,民警在储存等环节的排查中很难发现,群众的举报信息已成为案件线索重要来源之一。

228箱“加特林”烟花藏在居民楼

2024年12月19日晚7时许,马寨派出所就接到举报:2024年10月多日凌晨时分,一小区内出现多名男子利用货车向小区搬运疑似烟花爆竹的物品,然而几个月过去了却没有发现向外搬运。加上近期社区民警多次到小区宣传烟花爆竹的危害,就决定举报小区3号楼1单元某闲置空房内可能储存大量烟花。

接到举报,所长姚远立即组织副所长王亚坤、刘青春带领民警赶到该小区。民警首先与物业取得联系,调取群众举报时间段视频监控进行侦查,锁定烟花爆竹存放的房间。

经排查,该房屋系坟上村村民冯某名下的回迁房,目前尚未装修,无人员居住。随后,民警为尽快消除隐患,立即联系开锁师傅将该房间房门打开。当房门打开,经民警核查发现屋内存放“加特林”烟花共计228箱。

在对烟花爆竹扣押后,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对嫌疑人冯某进行调查,通过视频研判及综合分析,锁定嫌疑人冯某居住地,并于12月23日将其抓获。

经落实,该批烟花为多人合伙购买、储存、销售。12月24日,第二名嫌疑人李某抓获。12月30日将张某、李某两名嫌疑人被抓获。2025年1月2日上午,主要嫌疑人陈某及嫌疑人李某龙两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目前,涉案的6名嫌疑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面包车内储存14箱烟花爆竹

2024年12月25日上午9时许,一群众举报称:二七区西陈庄前街三仓小区内一辆豫V牌照的面包车内有烟花爆竹。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该小区,果然发现面包车内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

经多方走访调查,于当晚6时许,将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嫌疑人张某亮传唤到案。经查,张某亮,男,1997年10月出生,其对其面包车内储存14箱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张某亮被依法行政拘留。

货拉拉里藏着12箱烟花爆竹

同时,分局巡逻民警也加大了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危险物质的查处力度。

2024年12月23日晚7时许,人和路派出所民警郝骋驰巡逻至南溪路与沅江路口时,发现有2名年轻男子在一辆货拉拉车附近徘徊,见两人形迹可疑遂上前进行认真盘查。

经核查,在货拉拉车内发现装有12箱烟花爆竹。进一步调查得知,李某浩、邢某彬二人租用货拉拉车购买烟花爆竹并在朋友圈里销售,两人刚刚购得后并未来得及销售就被民警巡逻发现。目前,李某浩、邢某彬均被行政拘留。

男子倒卖烟花爆竹被拘留

2024年12月24日晚上10时许,嵩山路派出所民警李琦带人巡逻至丹青路郑州烈士陵园门口时,见到一辆银色面包车停放在陵园大门口空地处,车内货物用床单遮盖严实,民警随即下车检查,发现车内装载有28箱烟花爆竹,遂将司机控制。

经查,司机王某,荥阳市人,当晚正在倒卖运送烟花爆竹,正巧被巡逻民警及时发现。目前,涉嫌运输危险物质的王某已被行政拘留。

据悉,二七分局民警也在不断加强网络巡查力度,一旦发现有在朋友圈发布售卖烟花爆竹的信息,也将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同时,民警提醒群众: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不仅违法,还可能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危及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性较大
未经许可
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
否则将难逃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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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烟花爆竹事故易发多发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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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管理部、河南消防、郑州日报

襄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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