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区域: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林(牧)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
二、禁火期: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及乘客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
(二)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以及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四)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工程建设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
(五)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2.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禁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市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六、林牧区施工单位、进入林牧区人员和林牧区住户,必须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监督管理和检查,自觉管理好火源,做好预防工作。
七、违禁责任
(一)拒不遵守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在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该命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并组织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九、本禁火令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2,0834-2168750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投稿邮箱:xcrm_xcf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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