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文物保护意识,依法履行守护之责 ——文物保护法知识宣传

教育   2024-11-21 15:08   内蒙古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切实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全面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文物活起来”的工作方针,依法履行对文物资源的守护之责,是我们共同的历史使命、责任担当。

      那么,关于文物保护,你知道哪些法律知识呢?

01


      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法》第3条)

02


      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保护法》第3条)

03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文物保护法》第7条)

04


      受国家保护的境内文物: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文物保护法》第2条)

05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文物保护法》第6条)

06


      国家鼓励或奖励有文物保护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文物保护法》第12条)

07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文物保护法》第15、18条)

08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文物保护法》第17条)


来源:南宫文物   大唐苑社区公众号   

(注:文字内容略有改动)

转载: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院


锡林浩特市第一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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