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滨州高新公安提示:自觉遵守燃放规定 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民生   2025-02-12 14:38   山东  

新修订的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已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

高新区建成区全年禁放烟花爆竹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高新公安提示

自觉遵守燃放规定

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范围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至新一路截渗河,南至新六路(滨州瑞恒新型建材公司),西至道旭干渠、高七路,东至高十四路、高十三路、205国道合围区域(包含上述道路)。


全域禁放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下列地点全年禁放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4.公共建筑物和公民集中居住区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5.仓库、停车场;

6.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8.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

9.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10.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觉遵守燃放规定

共同守护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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