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知识丨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四)

文摘   2024-11-08 10:56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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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关键词:烟花爆竹、无证经营、行刑衔接、行政处罚
*要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2024年5月7日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向昌黎县应急管理局下达检察建议书(昌检刑行意〔2024〕32号),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一审(行刑衔接)案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现移送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办理。2024年5月14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调取李某相关案卷。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经局领导审批后对李某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5月17日10时50分至2024年5月17日11时30分对李某进行询问,取得询问笔录一份,李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李某称其以前的讯问笔录与事实不符,其未想对外销售烟花爆竹,而是想留着自己燃放或送人。对此,2024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到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调取李某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根据公安侦查卷宗及检察院相关诉讼材料,证明李某前后供述一致,且认罪认罚,现其称未想对外销售烟花爆竹,而是想留着自己燃放或送人的说法不足以采信,认为李某构成非法经营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1项,对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通过调取县人民检察院相关案卷以及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李某的调查询问、讯问笔录、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告知、听证告知等,认定李某构成非法经营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1项,对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李某于规定时间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限期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整改完毕,本案办理完毕。

来源:昌黎县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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