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又要到了过年的时候
最盼望的就是放烟花了
但是什么种类的烟花爆竹
禁止销售燃放呢?
宁夏多地发布通知
一起看看吧
银川市
图源:银川市人民政府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正月初二至初七(7时至24时),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燃放活动,需经公安机关许可审批。
二、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
(三)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公路、桥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木材、油料等物资存放场所及附近区域;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场所及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以及河湖冰面;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九)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十)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十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倡导全市市民传承好中华民族传统习俗,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严格遵守燃放管理规定,到正规合法经营点购买,在安全空旷处燃放,未成年人应在其监护人指导下燃放,燃放时不能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安全。
监督举报及应急电话:
应急管理:0951—6888158
生态环境:0951—8679890
城市管理:0951—6083295
市场监管:12315
交通运输:0951—6141090
消防救援:119
公安机关:110
政策来源:
https://www.yinchuan.gov.cn/xwzx/gsgg/202412/t20241230_4775549.html
图源:摄图网_600893925
永宁县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正月初二至初七(7时至24时),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燃放活动,需经公安机关许可审批。
二、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向下滑动查看)
(一)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及公路、桥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饲料、面粉等物资存放场所及附近区域;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室内外人员密集场所;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以及河湖冰面;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九)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十)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十一)永宁县生态林场(原望洪林场、征沙林场)、宁夏建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原永宁县杨显林场)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十二)永宁县工业园区范围内(唐徕渠以东,109国道以西,启元路以南,永清路以北)、创业谷产业园一期、二期区域;
(十三)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倡导全县市民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严格遵守燃放管理规定,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在安全空旷处燃放,燃放时不能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安全,自觉减少噪音扰民,主动处理烟花残屑和垃圾,共同度过一个喜庆、平安、祥和的春节。
政策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UzPVTyPserplEm6XD1W65w
图源:摄图网_40095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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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和产品质量各环节安全监管,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区202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管控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向下滑动查看)
1、国家机关、新闻、科研、医疗等单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企业;
2、汽车站、铁路线等安全保护区内;
3、集贸市场、商场、中心广场、公园、建筑物内部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4、养老机构、中小学、幼儿园;
5、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6、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7、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以及河湖冰面;
9、城区下水井盖,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污水处理设施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10、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
(二)限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红寺堡城区东环路以西、康济路(东灵线)以东、德水街以北、民族街以南的合围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孔明灯”:
红寺堡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孔明灯”。
二、严格烟花爆竹禁限放时段管控
限放区域内有以下情形或时段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
(一)婚丧嫁娶
(二)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的早7点到晚12点;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
剩余全文
三、严格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
红寺堡区内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实行经营点集中销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销售单位和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县(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公安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对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进行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要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格资质严格审查和监管,对物流寄递企业要加强安全监管,并督促落实寄送物品开箱验视规定,严禁邮寄快递烟花爆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将不合格产品及企业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协同依法严肃查处。应急管理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收缴的烟花爆竹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销毁。
四、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
安委办要发挥监管部门及网格化作用,组织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有条件的单位要设置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警示标志,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应急管理部门要与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监管执法行动,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执法,严肃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
五、倡导居民群众安全环保过年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及燃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文明节俭过绿色春节,引导公众自觉不放、少放烟花爆竹或采取电子鞭炮等环保方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参与宣传动员,号召动员周边的亲朋好友,共同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广大群众有权向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
政策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MQMxT7jhvcROR_MlICjprw
图源:摄图网_501169983
沙坡头区
为改善空气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中卫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中卫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安委办《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沙坡头区实际,现就加强202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定时间
(向下滑动查看)
(一)除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外,允许燃放时间为2025年1月28日(除夕)至2月12日(正月十五)、清明节(2025年4月4日至2025年4月6日)可全天燃放。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禁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燃放区域:
以下区域除限定时间外其他时间段禁止燃放(东至鼓楼北街,西至沙姚路,南至鼓楼西街,北至五葡路区域内;东至怀远南街,西至秀水街,南至平安东路,北至中央大道的闭合区域)。
三、全年禁止燃放区域及场所
(向下滑动查看)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三)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娱乐场所、贸易市场、购物商场、商业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四)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六)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区;(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救助站点等单位;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售楼部等。沿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区内;(九)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荒山、林地、公园、绿地、苗圃、温室大棚、太阳能光伏板区等重点防火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剩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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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房屋楼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抛掷;(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等投掷;(三)不得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四)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五)不得向人群密集场所及地沟、窨井等受限空间投掷;(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七)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高铁、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八)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五、烟花爆竹燃放限定品种
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个人燃放只限于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其中,A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微小的产品。
六、实行烟花爆竹临时许可经营
城区内烟花爆竹实行临时许可经营。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公安机关对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进行查处,严禁无资质单位和人员进行焰火燃放作业。区安委会组织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
区安委会组织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和乡镇、社区、物业公司等单位,在禁止燃放区设置燃放烟花爆竹禁放警示标志。各责任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监管执法行动,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执法并严肃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
八、其他注意事项
因重大公共庆典等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燃放许可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按照燃放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燃放。
九、沙坡头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边群众。
十、监督及举报电话
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0955-8806330
沙坡头区公安分局:110
沙坡头区消防救援大队:119
政策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St_i9Q6T6K4a7AHLqZAUYA
图源:摄图网_400984217
中宁县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市安委办关于印发202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方案》要求,推进全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保障群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202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定时间
(一)烟花爆竹禁限放时段。除婚丧嫁娶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外,燃放时间为2025年1月28日(除夕)至2月5日(正月初八)7时至24时,2月12日(正月十五)7时至24时。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禁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
县城区:东至中央大道109复线、西至宁丰路、南至新堡路、北至鸣雁路建成区连线形成的闭合区域划定为限制燃放区域。
三、全年禁止燃放区域及场所
(向下滑动查看)
(1)机关办公场所;
(2)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施工工地等建筑物内部、高层建筑周边;
(3)商场、商业街、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4)车站、火车站、高铁站,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加油(气)站、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
(6)荒山、林厂、绿地、南山公园等县重点林管区域;苗圃、温室大棚、太阳能光伏板区等重点防火区;
(7)军事设施保护区,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
(8)沿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区内;
(9)存放木材、油料、粮垛、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
上述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和地点,任何时段均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剩余全文
(向下滑动查看)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房屋楼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抛掷;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等投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五)不得向人群密集场所及地沟、窨井等受限空间投掷;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七)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高铁、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五、烟花爆竹燃放限定品种
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个人燃放只限于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其中,A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微小的产品。
六、继续实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
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相关部门依据划定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合理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严格控制临时集中销售网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及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公安机关对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进行查处,严禁无资质单位和人员进行焰火燃放作业。县安委会组织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
县安委会要组织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和乡镇、社区、物业公司等单位,设置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警示标志,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应急管理部门要与公安、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监管执法行动,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执法并严肃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
八、因重大公共庆典等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燃放许可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按照燃放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燃放。
九、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边群众。
十、本通告内容如有调整,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并向社会重新公布。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YEj_e9_b3ep4pDYtIFH_cA
图源:摄图网_50775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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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宵夜(刘笑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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