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漯河市郾城区境内,有一条贯穿东西的渠水,被当地群众唤作“幸福渠”。
曾经的“幸福渠”,是舞阳县、郾城区人民的“生命渠”,解决了2个县6个乡镇、20余万亩区域耕地灌溉和居民用水问题。后来随着漯河市“一带两河、五脉十湖”生态水系建设,“幸福渠”更是摇身一变,成了名副其实的“景观渠”,其绿化带内的亲水平台、吸水空间、景石、栈道等更是为居民休闲、健身、文化、娱乐提供了一个游憩场所。但随着时光的推移,这种渠清、岸净、景美、人和的场景在悄然发生改变......
2024年3月,郾城区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举报线索。经初步核实发现,郾城区两个乡镇内幸福渠主渠道和周边存在大量垃圾未清理的现象,渠内有大量的塑料、泡沫、衣物、腐烂水果等滋生蝇虫,沿途还有多处暗管向该支渠排放废水痕迹,已形成黑臭水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河湖污染问题负有监督管理等职责”,因该段渠水流域途径龙城镇政府和新店镇政府,且多种污染问题交织,为了统一办案标准,分层级、多维度推动问题解决,郾城区检察院于2024年3月25日开展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4月1日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对幸福渠污染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问题整改,修复受损生态。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检察建议中指出的问题逐个进行核实整改,组织相关人员出动并运用钩机、拉运车等运输工具清理支渠内和周边生活垃圾20吨,在路边悬挂禁止倾倒垃圾警示牌,同时针对养殖场将废水排入渠内造成黑臭水体问题,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深入谈话,要求立即将养殖场暗管封堵,禁止排污。
同时,4月10日,相关行政机关与区水利局、环保局等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辖区内水体长效治理机制,严格落实河长职责,实行定期通报制度,确保每段渠道有人管有人治。
会后,相关行政机关与漯河市金运鸟保洁有限公司签订幸福渠河面漂浮物清理协议,常态化清理幸福渠生活垃圾、步行道杂草杂物。同时对幸福渠沿线实行网格化管理,及时清理路边垃圾,并对辐射沟渠进行绿化,确保幸福渠整洁优美。同时通过移动公司群发短信及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开通举报平台,对发现举报的群众进行奖励,激发辖区居民积极参与线索举报,共同维护幸福渠水清岸绿,杜绝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发生。
收到行政机关回复后,6月月3日,郾城区检察院进行回头看,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环保领域“益心为公”志愿者,对幸福渠环境污染整改情况进行实地回访,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整改效果评估等意见。经现场跟进调查、公开听证和志愿者评估,涉案幸福渠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均已整改到位。2024年7月4日,郾城区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幸福渠肩负着优化城市水系结构、为生态水系建设提供供水保障的重任,我们要持续深化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加大排查力度,督促整改落实,切实保护幸福渠生态。”在2024年10月召开的全区“河长+检察长”会议上,郾城区检察院党组书记胡君就如何强化幸福渠生态保护提出如上建议。
审核:刘立新 李达
供稿:漯河检察
编辑:赵海波 闫晴 王晋
校对:黄盈